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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案例集锦

男子买房后房价大涨 被裁定补偿卖家44万

 

~原标题:广州市仲裁委要买家补给卖房者44万元

房子卖出,过户之后,房价大涨,原房主却要求取消交易,两度申请仲裁一被驳回一获支持

新快报记者尹政军

买卖完成后,卖家要求裁定合同无效,买家要额外再给钱?冯先生买房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

2013年3月,冯先生以233万元的价格购入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松岗西路的房产一套,交易完成并成功过户后,适逢国家楼市新政出台,房价飙升,没想到房子过户几个月后原房主多次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以及返还房屋的仲裁请求,但被驳回。其后,原房主又在2014年以交易显失公平为由提起仲裁请求,广州市仲裁委员会2016年3月1日作出裁定,变更《存量房买卖合同》交易交割为2774683元,冯先生支付房屋差价444683元。

执到宝

233万买到越秀区130平方米大房

冯先生是广州市花都区人,50多岁,有成功投资房产的经验。2012年11月,他在广州市越秀区做地产中介的朋友王先生告诉他一个好消息:“有个好房子可以投资。”王所说的好房子位于越秀区松岗西路,房产面积130平方米(包括公摊面积),该房地处传统名校区,小学学位是署前路小学,该房产是房改房,房龄50年,其产权人是99岁的马某和年近90的牟某。

2012年11月27日,马某和牟某在其两个女儿的陪同下在南方公证处进行了委托公证,委托一位姓单的女士全权处理该套房产,至2013年3月12日,冯先生与委托人单女士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合同交易价格为200万元,实际交易价格233万元。当年3月20日,冯先生完成过户。

一切都进行得很顺利,“我还真以为捡到宝了,这套房子最大的优势是面积较大,是优质学位房,装修了做投资应该错不了。”冯先生拿到房产证后马上进行了精装修,花费44万多元。

起波澜

原房主申请裁定合同无效被驳回

冯先生运气不错。房子过户后,适逢国家地产新政策出台,二手楼房价急升,冯先生正乐着,不想,2013年7月8日,原房主马某和牟某及他们的儿子马先生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请裁定这次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欲收回房子。

原房主的儿子马先生是委托代理人,其申请仲裁称,父母常年生病,父亲99岁,母亲近90岁,两人在签署合同时已无民事行为能力,其在南方公证处进行的委托单女士全权处理该套房产的委托涉嫌违反程序,父母按手印和盖私章都是其女儿帮忙进行的,马先生申请裁定单女士与冯先生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冯先生应该返还该套房产。马先生还向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涉事房屋后被法院查封。

2014日1月29日,广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查证后认为,原房主办理了《公证书》,授权单女士全权处理出售涉案房屋、收取购房款、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单女士与买方冯先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原房主收受购房款并完成过户,这一过程中并没有证据反映交易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且没有证据证实原房主对交易过程和交易价格存在异议,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原房主及马先生的仲裁申请。其后,马先生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广州市仲裁委员会(2013)第2216号裁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该申请。在此期间,马先生的父母马某和牟某相继在2014年8月至10月间去世。

再仲裁

卖家申请买家补偿

44万元差价获支持

冯先生本想一波已平,未想一波又起。2014年3月5日,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又受理了马先生的仲裁申请,马先生以当年房屋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显失公平为由,申请冯先生支付房屋差价款。经评估公司评估,涉案房屋在交易期间估计为2774683元,与实际交易价相差444683元。2016年2月25日广州市仲裁委仲裁庭经审理后裁定,因申请人马某和牟某在签订合同时处于劣势,缺乏经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房屋总价格应认定为评估价2774683元,冯先生应向申请人补偿差价款444683元。

马先生告诉记者,涉案房屋的买卖实际上是一次骗购,其父母年事已高,思虑不全,房产中介、其父母的委托人、买家一起完成了这起骗购。

~“这实在是太冤了。”冯先生说,马先生在提出仲裁申请中称,他与房产中介及马某和牟某的代理人单女士存在合伙骗购房屋的情况,“我以前都不认识原屋主,现在想想,这次交易原本就是个骗局,现在房子装修了几十万元,房价也涨起来了,却动不了。”冯先生称,他用来投资房子的钱也是到处借来的,现在朋友们天天催债,他“脑袋都大了”。

冯先生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他的代理律师李小姐认为,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在2016年作出的裁决明显有失偏颇,其一马先生仲裁申请变更房屋交易价格已过一年失效,仲裁委不应支持其仲裁请求;二是本次仲裁申请实际是申请人“偷换概念”的重复申请,该裁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三是本案不符合“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情形”,不存在买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显失公平的可变更或撤销的法定情形。

                                                                                        来源于:新京报

部分评论:


WYW625   [上海市网友] 

 

这裁定是瞎搞,犹如南京搀扶老人赔款一样,非乱不可。

推荐1047  /  回复  2016-04-11 09:14 

 

 piuer   [福建省福州市网友] 

 

还有没有一点契约精神了

推荐878  /  回复  2016-04-11 09:15 


 user70438468   [江苏省苏州市网友] 

 

从案例介绍上看,评估价和实际成交价之间的差额只有44万余元,没有达到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实际成交价“过分低于”的标准,广州仲裁委的裁决结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前述规定,在法律行业内应当是一个常识,广州仲裁委作为一个专业机构应当是明知。但是,广州仲裁委为什么还这样裁决?

2016-04-11 12:37 

 

anzioanzioanzio   [江西省赣州市网友] 

 

买卖合同订立时,233万元的交易价格并没有显失公平,交易完成后由政策变动产生的物权价值变动,不属于重大误解,卖方无权撤销或变更合同。

推荐0  /  回复  2016-04-11 11:02 

 

彰显正能量  [湖北省武汉市网友] 

 

没签买卖协定吗?那以后是不是买卖方意味着都可以反悔?我前几年卖的房,如今房价大涨,那我是不是也应该去要点钱回来补偿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