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堂律师
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案例集锦

精神病人从医院逃出致人损害该谁担责

   

   [案情]

  钟某(32岁)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且一直处于发病状态,去年11月妻子张某将其送往某精神病医院治疗。2012年9月12日,由于该院疏于管理,让钟某从该院逃脱出来,随后冲进某餐厅厨房,从帮工手中夺取菜刀一把,来到酒店就餐的顾客齐某猛砍几刀,后在餐厅工作人员制止下才得以住手。事发后,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同年11月7号出院,共住院治疗57天,花费住院医疗费共47225元。经司法技术鉴定,齐某在本次事故中构成九级伤残,占全残的10%。

  [分歧]

  齐某被钟某砍伤后,在谁该为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问题上,主要有四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钟某是位精神分裂症患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钟某给齐某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由其法定监护人张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张某将钟某送进精神病医院治疗,只能作为认定她尽了监护责任的一个情节,从而可适当地减轻她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不能改变她的民事赔偿责任主体的法律地位。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该精神病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张某将钟某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实质上是将自己负有的监护义务转移为精神病医院负有监管义务的过程,在事实上已经形成法定监护人监护义务的临时丧失和精神病医院临时监管义务的接替,如果把因精神病医院监管不严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归由张某承担,则有失公平。在客观上,齐某受到损害与精神病医院监督不严存在因果关系,否则钟某就没有机会逃脱该医院的管控区域,也就没有齐某损害结果发生。 

  第三种意见认为,由酒店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齐某以消费者身份来到酒店就餐,之所以人身安全没有得到保障,是因为酒店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未雇请保安、没有及时制止钟某闯入厨房抡刀等。当然,酒店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张某行使追偿权。

  第四种意见认为,钟某、精神病医院和酒店,三者对齐某构成共同侵权,所以钟某法定监护人张某、精神病医院和酒店应当对齐某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根据他们不同过错程度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大小。

  [评析]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理由有:

  本案是一起共同侵权民事责任案件,要确定他们是否要对齐某损害结果担责、担什么责问题,就要根据他们各自在侵权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1、钟某妻子负法定赔偿责任。齐某损害结果的发生与钟某的刀砍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钟某存在重大过错。钟某用刀砍齐某时,可以推定处于发病状态,从而断定其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范围的第一顺序是配偶;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张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法定的,无论她是否尽了还是未尽监护义务,只要钟某对他人产生损害结果,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将钟某送进医院治疗,是尽了监护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可依法适当减轻她的民事责任,但仍不能改变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法律地位。

  2、精神病医院负过错赔偿责任。民事侵权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考察行为人是否对他人造成的损害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把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行为的一般性归责原则。精神病医院的主要过错表现,就是没有对钟某尽到应有的监管义务,从而导致其逃离该院而致齐某损害的事实,应当依法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当然,精神病医院的过错程度明显小于钟某,故负次要赔偿责任。

  3、酒店负补充赔偿责任。本案酒店没有直接对齐某造成损害,而是由第三人钟某侵权而致。齐某作为一位消费者,酒店应当为他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酒店没有尽到相关义务,在没有安排保安值店情况下,让一个精神失态的病人闯入厨房抡刀,齐某损害结果发生与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相关联,酒店存在一定程度过错。依照《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张某或精神病医院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酒店负有代为履行责任,履行后可再向其行使追偿权。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