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堂律师
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案例集锦

法定代表人另具欠条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

  朱某于2010年承包了金溪县某村委会马路硬化工程,某村委会在工程完工后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37000元。2011年9月13日该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某自愿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朱某修某村水泥路37000,叁万柒仟元整,此前所扣条子作废,政府一事一议款除外。某村委会6个小组,今欠人李某。2011.9.13。”为此朱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该村委会和李某偿还该笔欠款,而该村委会认为,该欠条是李某个人行为,与村委会无关,理应由李某个人承担该笔欠款。

  【分歧】

  对李某以个人名义出具的欠条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以个人名义出具的欠条应认定为债务转移的成立,李某取代村委会债务人的身份,应当承担还债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作为其自愿与该村委会共同承担此笔欠款的依据,视为并存的债务承担,与该村委会共同承担此笔欠款。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债务转移,是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合同当事人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如果他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请求其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债务转移可能损害合同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债务转移需要另一方合同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对一方合同当事人(债权人)不生效力。而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原有的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即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的一种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将第三人加入债务人之列,而原债务人并未退出,对另一方合同当事人(即债权人)来说并存的债务承担有百利而无一害,因此其不须债权人同意。

  债务承担本质上也是合同当事人的一种合意,也是基于意思自治下的合同行为,只要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规定的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的,债务承担的合意就应该获得尊重,并依法受到保护。

  本案中,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以个人名义另出具欠条,是基于意思自治下的行为,合法有效。债务的转移因可能损害合同债权人的利益,需另一方合同当事人的同意,因此本案李某以个人名义另出具欠条也不能损害债权人朱某的利益。对于村委会是否退出债务关系应取得债权人朱某同意,否则不生效力。所以,在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朱某同意这种债务转移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李某以个人名义出具的欠条的行为属于债务转移行为,而应认定李某系以个人的名义加入到此种债务关系中,该行为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

  综上,李某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的行为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其应与村委会对该笔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