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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热点新闻

解读2014年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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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江苏省新规

1. 城乡居民养老“大一统”

1月1日起,江苏将全面整合“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险两项制度,实行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江苏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60周岁以下,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此前曾有新闻报道称,整合后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100元至1200元12个档次。各市、县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当增设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补贴标准限低不限高,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高补贴标准。

此外,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利息等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

据悉,江苏整合“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险两项制度后,城乡居民养老将“一视同仁”,全省3000万人将因此受惠。

2. 灵活就业人员生孩子可报销费用

根据《江苏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的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江苏省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只要符合规定,都将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这也意味着,灵活就业人员能像单位职工、城乡居民一样享有生育医疗保障。

所谓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范围内(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人员,包括:自雇型就业,有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自主就业,如自由职业者,律师、自由撰稿人、歌手、模特、中介服务工作者等;临时就业,如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

据介绍,此前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但由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能支付生育的医疗费用,一些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障缺失,成为生育保障制度覆盖的盲区。

为了不增加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负担,并与城乡居民生育保障政策相统一,江苏省明确了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只要在发生生育的医疗费用前12个月处于连续参保状态,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其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就可以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此外,灵活就业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前检查,享受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定范围内的医疗保健服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重复支付其相关医疗费用。

据统计,目前江苏全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已达300多万人。

3. 取消1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3年年底,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江苏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专项清理,联合印发《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根据《通知》,2014年,全省将取消1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收费项目作出调整。

据悉,此次在全省范围内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13项,主要包括收容教育人员生活费、医疗费,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国际合作实验班收费等;转经营服务性收费6项,包括江苏国际专修学院收费、文物鉴定费、作品鉴定费等;降低收费标准1项,即全国计算机等级报名考试费。这些收费项目涉及教育、公安、国土资源、卫生、统计、旅游、档案等13个部门,金额约1亿元。

此外,《通知》还明确,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将适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清理收费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

4. 物业费不满3年就涨,业主可要求解聘物业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物价局联合对旧版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新修订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于2014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为5年。

根据新办法,各地物价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消费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后,可以每三年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服务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如果物业公司不满3年就涨价,业主可以要求与物业公司解除合同或要求其降低收费。

此外,新办法明确了汽车停放收费、租金的内涵。今后,车位的租金与管理费将剥离,具体费用由小区业主大会制订。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时沿用政府指导价,成立后应明确划分两项费用。

新办法还明确将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用水、用电、用气的一般工商业价格标准调整为“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这将给业主和物业公司带来实惠,减少实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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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全国新规

1. 在动车上吸烟最高罚款2000元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等16种行为属于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违法情节等将予以“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前曾有新闻报道称,整合后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100元至1200元12个档次。各市、县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当增设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补贴标准限低不限高,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高补贴标准。

这16种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是:

这16种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是: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四)击打列车;

(五)擅自移动铁路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

(六)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七)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八)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九)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十)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

(十一)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十二)钻车、扒车、跳车;

(十三)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四)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十五)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

(十六)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

2. 大幅减少电视购物广告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去年12月29日下发通知,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国各卫视频道在每天18时至24时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其他时段播出时,每天每小时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不得超1次,每次不得超过3分钟,每天播出同一内容的不得超过3次。

此外,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要在屏幕右上角明确标注“广告”字样,不得使用新闻采访、主持人主持以及“叫卖式”夸张配音、语调、动作等形式进行宣传。

不仅如此,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7部门还印发了《关于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决定自今年12月至2014年6月在全国集中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

《通知》要求,电视媒体在发布电视购物广告前,应当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发布未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的电视购物广告。

通知部署5方面任务:1.严打电视购物的违法犯罪行为;2.监管电视购物经营行为;3.加强电视购物频道诚信服务建设;4.加大宣传和社会监督力度;5.健全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

3. 下调进口奶粉关税

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将对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其中将对760多种进口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年度进口暂定税率,平均优惠幅度达60%。调整后,中国2014年进出口税目总数由2013年的8238个增至8277个。

其中,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配方奶粉2014年暂定税率为5%,低于15%的最惠国税率。而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氨基酸配方、无乳糖配方特殊婴幼儿奶粉在2014年的暂定税率是5%,也低于20%的最惠国税率。

4. 研究生教育全面收费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教育开始全面收费。

根据《意见》,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须交纳学费,原则上硕士生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0000元。

与此同时,我国将全面加大对研究生的奖助力度,确保研究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奖助政策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制度,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费用。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覆盖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5. 买降价车能少交税

从2014年1月1日起,税务局将依托电子信息平台,对采集到的每辆车价格信息,自动核定、下发最低计税价格。这意味征税价格调整更及时,消费者购买大幅降价的汽车,将能少交一笔“冤枉钱”。

据了解,现行车辆购置税车价信息采集与核价方式是定期采集、定期核价。由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进口车总授权代理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共六次采集机动车的出厂价格和市场指导价格。税务总局根据采集到的价格信息,按照《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每年核定、下发六期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近年来,新车型上市数量与种类不断增加,销售价格调整日益频繁。税务部门定期采集、核发最低计税价格的方式不能适应实际需要。因此,从2014年1月1日起,税务总局开始根据采集到的每台机动车价格信息,逐台核定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并实时下发各地执行。

6. 法院裁判文书网上“亮相”

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4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全面公布。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这将有助于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接受公众对司法的监督。

在要求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全面公布的同时,规定设置了4种不在互联网公布的情形: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并对“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审定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

7. 个人海外金融资产不申报可罚款5万元

国务院2013年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办法》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改后的《办法》强调,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办法》要求,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

《办法》还规定,相关机构和个人如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给予处罚。处罚包括: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