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权力应当限制于城市公共设施
扬州大学王毅教授研究城管制度多年,孜孜以恒,令人敬佩。尽管我对王毅教授的学术观点不是很同意,但是,对其社会影响力还是佩服的。
今年全国两会,江苏部分代表将联名提交城管方面议案,而该议案(草案)的起草人之一就是扬州大学的教授。根据媒体报道,其主要观点是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成立“国家城管总局”等。
考察现有城管制度的历史可以知道,城管是城建监察队伍为班底,简单的“相对集中”了一系列与城市公共设施公物沾边的行政处罚权限,拼凑起来的一个部门。从行政法和公物法的角度观察,所谓“相对集中”,就是对城市管理领域的公物警察权不经学术研究和梳理,未经公物法律授权而进行的低级拼凑,虽有一定合理性和现实需要,但是却严重背离法律的科学规律。
我不赞成设立国家城管总局,也不赞成立《城市管理法》。因为具体的城市管理属于地方事务。然而部分公物管理权和公物警察权,涉及国家权力之授受,地方事务也应当由中央统一进行基本的公物立法,以便地方依法执行之。所以,我赞成由国务院住建部牵头,以公物法理论为指导,大力推进城市公物的单行公物立法,包括《城市道路法》《园林绿化法》《下水道法》等等,质言之,一切城市公共设施,都应该有中央专门公物立法,并授权地方依据中央公物立法制定细则。
在公物立法的法律责任中,将严重破坏和非法利用公物等违法行为,根据《立法法》设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公共设施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规定权限内办理。情节严重需要拘留或刑罚的,则移送公安机关。这样,既可以避免城管历来之“借法执法”弊病,又可以对城管执法体制科学理顺,“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庶几不远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