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堂律师
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热点新闻

法院首判银行惯例违法 年利率78%远超国家规定

 

~法官首判银行惯例违法

民间借贷利息上限24% 凭什么银行就能超越?

近日,一份信用卡欠款纠纷的判决书在法律人的微信圈里迅速传播,甚至引得一众人士激动不已。按理说,如果不涉及盗刷等特殊事由,这种案子没什么看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对一个看似天经地义,并被习以为常的事情进行否定就成了新闻。

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一位叫周寓先的法官,认为信用卡计算利息和滞纳金的标准,远远超过国家对借款利息的限制,甚至引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条款说理,否定了银行主张计息方式的合法性,并最终以判决的形式,将信用卡欠款利息封顶在年利率24%。周寓先法官在判决中写道:“如果一个业务的盈利要取决于自身交易对象的违约和不诚信,建立在这种不诚信期待上的交易体系又为什么值得法律保护呢?”

这,是一个法官自由裁量权下的“任性”发挥,还是背负着法律风险,触动一个行业的利益红线?

法官给信用卡息费算账

2013年9月4日,沙女士申请了某银行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截至2015年6月8日,沙女士欠款共计375079.3元(包含本金339659.66元及利息、滞纳金共计35419.64元)。

银行请求法院判令沙女士归还这笔欠款之外,还要求她偿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75079.3元为本金,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以及滞纳金(按照375079.3元未偿还部分的5%每月支付)。

案子似乎没什么争议,作为被告的沙女士也认可银行的欠款记录,只希望减免一些滞纳金。但审理此案的周寓先法官却认为银行收取利息及滞纳金的标准太高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让我们来看看周法官算的这笔账:

银行将前期本息作为本金,该本金每个月产生5%的滞纳金并且产生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进入下一个月后上个月的滞纳金、利息计入本金,该本金再产生每个月5%的滞纳金并且产生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依此循环往复。

以欠款10000元为例,第一个月沙女士应还款项10650元;第二个月应还款项11342.25元;这样不及半年持卡人应还利息已经达到年利率90%,而一年下来年利率将达到122.37%。

当然,如果沙女士诚实守信,及时还款,完全可以避免高息。但是周法官认为,事实上沙女士一旦超出免息期还款,哪怕在第一个月还款,以日万分之五的利息,再加上月5%的滞纳金,折算年利率也已经达到78%。

这种利率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这份判决书的重点。

银行惯例不能脱离法律体系

搜索各大银行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不难发现,日万分之五利息,按月计收复利,以及每月按最低还款额的5%收取滞纳金是所有银行的惯例。

各大银行的步调一致源于央行1999年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其中载明了上述收费计息标准。这一明文规定不仅成为各大银行的收费标杆,也是银行诉讼无往不胜的法律保障。

判决书却认为,这是商业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则有意或者习惯性地误读。不能任由商业银行脱离法律体系进行解读。商业银行错误将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作为自身高利、高息的依据,这有违于合同法及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而类似规定的正确解读应当是:规章允许在法律规定的利率限度之内,采取万分之五或者5%滞纳金的方式。

周寓先法官在判决书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超过年利率24%的借贷利息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利息之外,还有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额也不得超过年利率24%。

虽然该司法解释并不适用于金融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但判决仍然认为,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4%,是因为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不得违反国家对借款利率的限制。据此逻辑,24%年利率即应为国家对借款利率的限定,金融机构也要遵守。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还引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条款进行说理。言下之意,民间借贷利息不能超过24%,凭什么银行就能突破?“一方面,国家以贷款政策限制民间借款形成高利;另一方面,在信用卡借贷领域又形成超越民间借贷限制一倍或者几倍的利息。这显然极可能形成一种‘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外在不良观感。”

此外,判决还阐述了滞纳金、复利作为合约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有权进行调整,而信用卡业务的特殊性也不足以支持其超越年利率24%的利率。

最终,成都高新区法院支持了银行与持卡人都没有争议的37万余元欠款诉求,而对于今后的计息方式,法院判决是以339659.66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同时,否决了银行对滞纳金的主张。

不得不承认,这是记者见过的最具说理性的判决书。8000多字也许算不上最长的判决书,但说理部分却占了75%。

北京判例大都支持银行 持卡人鲜有合法性抗辩

信用卡欠款逾期利息及滞纳金的年利率超过24%,非某一家银行、某一个案件的偶然现象。记者查询了北京法院判决的信用卡纠纷案例发现,类似的欠款案件,法院基本上都支持了银行按照领用合约计算的利息和滞纳金诉求,没有发现类似成都的判例。

西城法院金融庭甘琳法官告诉记者,这个案子的情况比较特殊,因为产生的滞纳金总额非常高。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较少提出利息过高的抗辩意见,对于提出滞纳金过高的一部分当事人,法院一般是建议当事人仔细阅读领用合约,并让银行向当事人介绍银行关于滞纳金的规定。当事人了解相关规定后,一般都能接受这样的计算方式。

“目前,法院基本上还是按照领用合约的约定作为判决依据,如果今后有司法解释出台做出相应调整,法院的裁判才会统一看齐。”甘琳法官说。

成都判例能否成指引

记者多次致电,周寓先法官及其书记员一听是记者,都匆匆挂断了电话。

法官的低调并没有阻碍判决书在网络的传播。几位受访律师竟都看过这份判决,并为之点赞。

~“耳目一新,眼前一亮”是法学博士后、北京市律协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学辉律师看到这份判决的第一反应。“判决站在法律解释学、法律公平正义价值、国家适当干预等原则和法律规定基础上,通过充分说理、以法服人、论据充分,结论合理合法,具有示范作用。”

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祁咏欣律师也表示,判决仔细剖析了银行有关信用卡透支利率约定的不合理性,揭露了其没有法律依据的实质;而且真正寻求并落实了公民与银行这样的“大法人”的平等。

律师们都表示,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也会发布指导性案例或者公报案例,以期指导地方法院判决,统一法律适用尺度。这份判决能否被纳入进去,让我们拭目以待。

                                                                                                  来源于: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