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堂律师
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热点新闻

最高检发布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确立民诉监督新格局

 新华社北京11月19日电(记者 陈菲)最高人民检察院19日发布《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为检察机关全面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强化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提供明确具体的规范。

    规则共11章124条,自11月19日起施行,对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进行了细化。

    据介绍,在监督范围上,规则分别设置了专章规定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并细化了监督条件、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确立了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和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新格局。

    在监督方式上,规则对民事诉讼法新规定的检察建议监督方式进行了分类,明确了不同类型检察建议的提出条件和程序。在监督手段上,对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等内容进行了规范,明确了适用条件、审批程序和操作流程。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民事诉讼法赋予的申请检察监督权利,规则设专章规定了受理当事人监督申请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了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案件类型;列举了当事人申请监督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内容,便于当事人准备相关材料;明确了受理监督申请的检察院和部门,正确引导当事人行使申请监督权利;明确了检察机关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条件和不予受理的情形,并规定符合受理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

    据了解,规则细化了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程序,对于案件的受理、审查、监督方式的适用、案件审批、法律文书制作等,均设置了详细具体的工作流程,着力保证监督质量和效率。

    此外,规则还从多方面对检察机关办案活动进行了约束,如设专章规定了检察人员办案回避制度;确立了“受审分离”原则,实行案件受理与办理分别由控告检察部门和民事检察部门负责;设专章规定了案件管理部门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办案期限、程序、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等。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则是指导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全面履行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司法解释文件,是加强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的重要体现。对于保证检察机关依法正确执行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提高监督质量和监督效率,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从扩大监督范围、增加监督方式、强化监督手段等方面,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全面、重要的诉讼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