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堂律师
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案例集锦

车辆失灵乘客跳车身亡 属紧急避险车主担全责

      中国法院网讯 (郑吓保 黎锦东) 南宁市邕宁区青年司机 黄某驾驶多功能拖拉机搭载李某去钦州,途经S型下坡急转弯路段时,车辆制动失灵,李某见状跳车自救,不料导致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悲剧。失去独生 子的李某父母把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32万,但黄某认为李某自行跳车,应承担一半责任。6月18日上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李某跳车自救属于紧急避险,应由引起险情的黄某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27.8元。

  今年1月1日21时50分,黄某驾驶多功能拖拉机搭载李某,车厢载有甘蔗沿021县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南宁市邕宁区021县道42KM+150M处时,黄某驾驶车辆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在侧翻过程中李某跳车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1月24日,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黄某驾驶车辆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事发后经检测该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黄某在支付了李某的医疗费3.2万和丧葬费1.7万共4.9万元后,拒绝赔偿其他损失。今年4月8日,悲痛万分的李某父母把黄某起诉至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27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庭审中,黄某辩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李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乘车过程不能跳车,因此李某跳车不属于紧急避险。李某在事故中自行跳车摔成重伤,其经抢救 无效死亡的后果与其跳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该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应该由双方各承担一半。李某确实是独生子,但李某夫妇未满60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且不 依靠李某抚养,李某夫妇也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其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因此不应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南宁市公安局交通 警察支队三大队根据调查得到的证据并依职权对该案的交通事故作出的认定书,认定黄某黄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该认定书程序合 法,所认定的事实有相关证据支持,黄某对该认定书有异议,但没有向上级交警部门提出复核,也没有提交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因此该认定书可以作为定案 依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采取的是过错归责原则,黄某驾驶车辆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事发后经检测该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单方过错造成了该起交通 事故的发生,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关于李某选择跳车自救是否属于紧急避险的问题,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 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 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黄某对其所有的肇事车辆没有进行年审,上道路行驶前也没有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 性能进行认真检查,未尽到妥善的注意和维修义务,导致肇事车辆左前制动分泵漏气(制动失灵),从而引起险情。事发时,黄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正处于S型下坡急 转弯路段,李某在自身生命安全遭受威胁的紧急情况下询问了黄某,并在得到关于车辆失控的明确答复的情形下选择跳车自救,其行为基于普通理性人的合理选择, 属于紧急避险,况且黄某看见李某打开车门准备跳车时也没有劝阻,因此,应由引起险情的黄某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李某母亲已经年满55周岁,达到女性法定退休年龄,其主张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李某父亲年近60周岁,李某死亡使其丧失将来得生活来源和可期待利益,该项费用是将来必然发生的费用,因此其主张生活费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夫妇丧失独生子这一人间悲剧,李某夫妇在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创伤,黄某应适当赔偿给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李某夫妇主张精神损害抚 慰金5万元过高。法院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支持李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3.5 万元。

  6月18日上午,经核算各项损失,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某赔偿李某夫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27.8万元,扣除其赔偿的4.9万元,尚应赔偿2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