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堂律师
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案例集锦

摩托车与狗相撞致驾驶员受伤的民事案件应如何定性

 

 

  【案情】

  2013年12月12日19时许,原告杨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自汉寿县丰家铺乡返回朱家铺镇。当原告沿公路右侧行驶至被告王某经营的木材加工厂路段时,遇王某饲养的狼狗从厂里放出来到公路对面的荒地大小便,狼狗横穿公路时与杨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从公路的右边侧翻到公路的左边,致杨某受伤。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杨某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围绕本案的定性,出现了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该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这个定义,构成交通事故需要具备的六个要件:(1)事故方至少一方为车辆:包括车辆和车辆,车辆和行人,车辆单方。(2)事故发生的场须在道路上: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3)车辆状态为正在通行中:即车辆不是静止而是在行驶过程中。(4)发生了交通事态:即发生与道路交通有关的现象,如碰撞、轧压、挂擦、翻覆等。(5)事故产生理由是驾驶方过错或意外:驾驶员对发生交通事故应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知道违章行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如果当事人存在着故意造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6)存在损害后果:要有人、畜伤亡或车、物损失。 就本案来看,杨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通行时与李某饲养的狼犬发生碰撞,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属于交通事故。且杨某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故本案应定性于机动车交通事故。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性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上述两条的规定,可以得知,除了自然人和单位,狗并不能成为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的主体,不受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调整,因此,此案从法律关系的选择中,应属动物致人损害。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于动物致人损害。

  首先,交通事故可以在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狗作为一种有生命的主体,它直接参与本案,其法律地位应当等同于当事“人”,而不宜认定为财产。但狗作为特殊的当事“人”,其既不是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又不是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故其不宜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明确未参与事故的饲养人为当事人的做法不妥,本起事故宜认定为动物致人损害赔偿。

  其次,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采纳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须是饲养的动物(即人工喂养和管束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2)须是动物加害他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虽通常表现为积极的、独立的动作造成他人损害,但造成他人损害不限于此,还包括饲养的动物在特殊情况下:如受惊吓、恐惧而诱发的动作以及动物本身无意识的动作造成受害人损害。(3)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免责事由的法定性,在非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不能减轻或免除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4)须有受害人受损害的事实,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5)须有因果关系。就本案来看,王某的狗在公路上横穿与杨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人身损害符合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应当按动物致人损害处理。

  总之,从宪法和法律保护人权的原则可以得知,狗权不能置于人权之上,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从法律关系的选择中,应属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作者单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