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堂律师
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案例集锦

最高法院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 统一裁判尺度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发布指导性案例,对于统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公正司法,增强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强法制宣传都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共发布六个指导性案例,刑事案例一个,民事案例五个。刑事案例涉及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问题;五个民事案例主要涉及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逃债的认定及返还财产、申请执行人变更、委托拍卖以及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等问题。

  指导案例32号张纪伟、金鑫危险驾驶案,旨在明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和“情节恶劣”的认定问题。该指导案例能够统一类似案件的裁判尺度,在社会公众中倡导自觉遵守交通秩序的良好风尚,并警示人们不能将公共道路作为赛车场、竞技场,任意突破危害公共安全的法律底线。

  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旨在明确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逃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债务人转让财产的合同无效;同时划分了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与第五十九条的界限。这不仅明确了“恶意串通”的具体认定标准,解决了合同无效后如何返还财产问题,而且有利于有效惩治违背诚信、恶意逃债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公平安全的市场经济秩序。

  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旨在明确债权受让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法院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

  这就统一了裁判方式,明确解决了申请执行主体的变更问题,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指导案例35号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旨在明确买受人与拍卖行有关联关系的情况下,恶意串通导致与标的物相关权利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拍卖无效。这对于规范法院委托拍卖工作,及时纠正、防控委托拍卖活动中拍卖行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行为,具有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36号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旨在明确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法院执行通知之前,收到另案执行法院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直接清偿已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的通知并清偿债务的,执行法院不能将该部分已清偿债务纳入执行范围。这对准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提高执行效率,妥善处理三角债问题,指导类似案件的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旨在明确涉外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或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即有执行管辖权;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自发现被执行人或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之日起算。这就解决了涉外执行的管辖争议问题,确立了涉外案件申请执行期间起算的具体标准,有利于法院及时、高效执行,遏制失信逃债行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从而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尊严和权威。

                                                            来源于: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