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堂律师
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案例集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

 

   中国法院网讯 (周利航)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消息,近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刊发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进行了清理编纂,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清理编纂后的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八个案例(指导案例45-52号),作为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发布。

    在案例指导制度正式确立之前,通过《公报》刊发案例是人民法院案例工作的重要载体形式。《公报》刊发的案例形式规范、内容丰富、要旨鲜明,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发挥了重要的参考和示范作用,不少案例仍然具有指导意义。指导性案例不同于以前发布的案例,其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发布,选编要求严格规范,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和参照适用效力。因此,根据有关规定对《公报》案例进行清理编纂,将仍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提升为指导性案例,对于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公正司法,增强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强法治宣传都具有重要意义。

    这批发布的八个指导性案例,包括婚姻家庭案例一个,知识产权案例五个、涉外民商事案例两个。婚姻家庭案例主要涉及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继承问题;知识产权案例主要涉及不正当竞争、软件著作权等方面的问题;涉外民商事案例主要涉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方面的问题。

    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旨在明确从事互联网服务的经营者,在其他经营者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广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列举,但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原则性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这有利于依法制止常见多发的网页上强行弹出广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惩治损人利己、违背诚信和商业公德的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

    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公司诉鄄城鲁锦公司等侵害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旨在明确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的判断标准。这就统一了商品通用名称的裁判标准,明确划定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与通用名称正当使用的界限,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正当竞争。

    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旨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知名商品的内涵及认定标准,以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概念和范围。该案例还明确了对他人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进行足以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全面模仿,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对于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包装、装潢的认定标准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有利于准确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正当的市场竞争环境。

    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旨在明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边界。该案例通过进一步明确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有利于防止权利滥用,鼓励合法有序的市场竞争,促进技术创新。

    指导案例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旨在明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该案例合理界定了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责任和转移,有利于明确侵权对比标准,保护著作人权的合法权益。

    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旨在明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该子女出生后应当认定为婚生子女,以及在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的遗嘱效力等问题。该案例有利于依法保护通过人工授精出生子女的以及妇女的合法权益,统一类似案件的裁判标准。

    指导案例51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旨在明确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切险”条款所规定的“外来原因”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界定了“一切险”的责任范围。该案例有利于规范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促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业的有序发展。

    指导案例52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旨在明确航空旅客运输中,对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航段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被诉承运人申请追加另一个承运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当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致使航空公司不能将换乘其他航班的旅客按时运抵目的地时,航空公司应当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另外,该案例还明确航空公司在打折机票上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只是限制购买打折机票的旅客由于自身原因而不得退票和转签,不能据此剥夺旅客在支付票款后享有的乘坐航班按时抵达目的地的权利。该案例有利于规范航空公司的服务行为,引导旅客依法理性维权,维护民航秩序,促进航空运输业的发展。

                                                                                      来源于: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