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堂律师
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案例集锦

骑无牌自行车上路遭车祸 法院认定自负10%责任

 

一76岁男子驾驶无牌照的自行车上路,在S359省道遭车祸身亡 ,其要不要承担自行车未经依法登记的过错责任?

  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这起重型货车碰撞自行车致骑车人身亡、事故责任未作认定的交通死亡赔偿纠纷案。常熟法院根据有关规定,认定对超过交强险限额的赔偿部分,由货车承保三责险的某保险公司按9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因死者苟某具有驾驶未经依法登记的自行车上路行驶之过错,故认定对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的10%损失,由死者苟某自负。由此,常熟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3.6万元。

  2015年6月4日4时许,匡某驾驶重型普通货车在S359省道由西往东行驶,至S359省道30公里75米处,货车车身右侧与同向行至事故地的苟某驾驶的自行车车身左侧相撞,致苟某倒地受伤,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因事故地段无监控设施,事发时也无目击者,故常熟公安交巡警大队对该事故的责任未作认定,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货车司机匡某具有夜间驾驶事故后经检验前照灯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重型普通货车行驶至事故地,对视线范围内路面情况疏于观察,遇情况措施不及时之过错;证明自行车骑车人苟某具有驾驶未经依法登记的自行车上路行驶之过错。

  2015年7月,死者家属将匡某及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因苟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8.2万元。

  法院审理中查明,被告匡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常熟法院认为,按照有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因无法查明事发时双方当事人所驾车辆是否存在变向行驶状态,以及苟某所驾自行车是否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等情况,故对事故的责任未作认定。而在本案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未能提供任何有关事故发生原因的相关证据。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双方当事人在事发时的过错,作出上述判决并无不当。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畜力车、时速20公里以下的残疾人专用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等等,非机动车一律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否则,一旦出了交通事故,就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来源于: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