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堂律师
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案例集锦

男子在银行存1900万5年后仅剩30元 起诉2次都败诉

 

2010年,在海外做生意的胡先生以妻子叶女士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存入1900余万,委托银行个人金融部经理叶国强理财,此后叶国强将钱款悉数转出,填补自己的财务漏洞。

  2016年,叶国强因诈骗获刑后,叶女士起诉银行,称在自己未到场情况下,叶国强伪造签名将钱款转出是违规操作,并且指出“密码交易视为本人”为银行格式条款,侵犯了自己的权益。 2018年8月,法院二审驳回叶女士的起诉请求,目前,浙江省高院已经对该案正式再审立案。

1900万被转到仅剩30元

  2010年,在海外做生意的胡先生,以妻子叶女士的名义,在农业银行浙江青田县支行存入1900万元,并将该笔钱款委托给该银行个人金融部经理叶国强理财。

  2014年底,胡先生准备将这笔钱取出进行其他项目的投资,叶国强当时答复说,当时的投资金额总数已经达3000万以上,但期限未到,建议胡先生2015年再将钱取出。2015年中旬,胡先生多次催促取钱,叶国强失联,胡先生去银行查询账户才发现,1900万元被多次转出,账户余额仅剩30多元。

  2016年5月,叶国强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法院认定其犯罪事实为:自2010年5月至2011年6月,叶国强将胡先生汇入叶女士账户的1900余万元资金用于黄金现货、股票、期货交易及个人资金周转。此外,叶国强还以帮助同学陈某配资给他人炒股,并能收取1.2%的月息为由,诱使陈某开设账户,并存入人民币200万元,将银行卡与密码交给叶国强。后叶国强将该笔款项用于炒股、归还个人债务、支付他人利息33.6万元。

  法院一审认定“密码交易视为本人”

  叶女士随后将农行青田支行诉至法院。其起诉称,自己从未将身份证或者护照交给过叶国强,也从未书面授权叶国强转账或者取现,自己也从未到银行办理过上述业务,青田支行违规办理开户、转账和取现,致使自己的巨额存款被骗,因此应承担责任。

  2017年12月18日,浙江省青田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根据丽水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证实,叶女士是同意并认可其丈夫以其名义开户办卡,同意丈夫将共有资金委托叶国强进行理财,由此认定叶女士与其丈夫之间已经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叶女士同意丈夫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叶国强,委托叶国强进行理财,叶国强与叶女士之间形成了再代理关系。

  鉴于叶女士与叶国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法院最终认定,叶国强持有叶女士借记卡转账、取现的行为属于叶国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其结果应当视为叶女士本人交易,不属于款项被冒领、盗领的情形,青田支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并未构成违约。

  法院一审驳回叶女士的起诉。叶女士向丽水市中院提出上诉。

浙江高院的再审受理的送达回证浙江高院的再审受理的送达回证

  二审法院认定银行违规操作

  2018年8月,丽水市中院二审宣判,虽然法院仍判决叶女士败诉,但没有在判决书中将“密码交易为本人”这项银行的规定,作为判决依据。

  法院二审认为,双方存款合同的真实有效。现有证据显示,叶女士和胡先生与叶国强之间形成委托理财关系,叶国强虽然当时在农行青田支行任职,但其与胡先生的委托理财关系不代表单位,不属于职务行为,并且,叶女士与银行未形成理财产品合同,也没有发生事实上的理财行为,叶女士与银行不存在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银行在为叶女士办理开户的业务中存在不当操作,但开户本身是叶女士真实自愿的行为,因此不影响存款合同的效力。虽然银行在办理柜面转账业务中存在违规操作行为,且自助转账无论是否违规操作,都是叶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银行的转、取款服务只是叶国强使用资金的途径,叶女士的损失是由于叶国强将资金购买高风险的股票期货所致,银行的违规操作与叶女士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叶女士起诉,维持原判。叶女士随即向浙江省高院提出申诉,11月23日,浙江省高院对该案正式立案再审。

浙江高院的再审受理的受案告知书浙江高院的再审受理的受案告知书
 
                                                                                                来源于: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