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堂律师
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案例集锦

一网店突出使用“小米”商标并虚假宣传,被判赔 50 万元

 

IT之家 7 月 15 日消息,上海知产法院官微 7 月 15 日消息,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对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通讯公司)与被告周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周某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周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50 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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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诉侵权商品销售页面

原告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共同诉称,小米科技公司享有第 8228211 号“小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 9 类的可视电话、手提电话等商品。小米通讯公司经小米科技公司授权,有权于 2010 年 8 月 25 日起在全球范围内销售和分销商品时使用小米科技公司持有的所有商标。经过两原告的宣传和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两原告发现,被告周某某在某电商平台运营的店铺上展示的浴霸、暖风机、平板灯、凉霸商品销售页面及销售的产品中多处使用“小米”字样;被告周某某在前述店铺的商品宣传中使用“小米丨生活电器专售店”“小米节能灯与市面次品灯 2 年电费对比”字样以及“走进小米”二维码指向页面的内容系进行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两原告诉至法院,认为涉案“小米”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周某某的前述行为系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擅自使用、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周某某的虚假宣传行为具有攀附“小米”商标及两原告企业知名度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寻梦公司怠于履行审查监督义务,且为被告周某某侵权提供便利、从中牟利,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某某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 500 万元及合理开支 10 万元,判令被告寻梦公司删除涉案链接。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米科技公司享有的第 8228211 号“小米”商标经核准注册后持续使用至今,原告及其关联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对小米品牌进行宣传,并获得了众多荣誉,可以认定涉案商标在 2020 年已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属于驰名商标。被告周某某在其开设的店铺中销售浴霸、暖风机、平板灯、凉霸四种被诉侵权商品时,在商品名称、商品图片、商品详情页面多处以及产品机身、外包装、说明书等多处突出使用“小米”“小米家浴霸”“小米家风暖”“小米家用平板灯”“小米家用凉霸”等标识。该些标识使用了涉案“小米”商标,属于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原告注册的涉案“小米”驰名商标,不正当地利用“小米”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误导公众,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周某某在其店铺视频中显示其系“小米 | 生活电器专售店”,会误导相关公众认为该店铺销售的产品来源于原告或者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具有攀附原告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提升竞争优势的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周某某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涉案侵权产品已下架,两原告对此予以确认,故对于原告主张停止侵权、删除所有宣传网页的诉请已无需支持。综上,上海知产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于:上海知产法院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