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堂律师
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案例集锦

业主封闭自家阳台被物业诉请拆除 法院驳回诉请

成都中院:业主行为未危及建筑安全且不损害其他业主权益
 

  住房临近马路噪声太大,在小区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业主高某为提高居住舒适度、增强安全性及私密保护,按照小区前期已经由开发商统一封闭阳台的样式颜色封闭自家房屋阳台,物业公司以高某未遵守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等为由,要求高某立即拆除已封闭阳台并恢复原状。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终审审结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二审认为,物业公司诉请要求业主立即拆除已封闭阳台并恢复原状,既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其又未提供证据证明高某封闭阳台危及建筑物安全、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高某有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等,故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0年9月,高某在成都近郊一小区购买临近马路的住房一套。该小区共有14栋楼,1栋至4栋在开发商交房前已全部封闭了阳台,其余楼栋交房时开发商未封闭阳台。高某与开发商签订购买房屋合同时,被要求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并以签收承诺书的方式,要求其承诺遵守以前期物业服务协议附件呈现、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制定的小区临时管理规约。该规约中明确,原则上不封闭阳台,经全体业主表决,户数与面积达到法定条件封闭阳台、露台的,须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制定封闭方案并公示,且要求做到统一设计、统一材质、统一施工等五个统一。

  同年12月开发商交房后,高某先后多次与小区物业就封闭阳台问题进行沟通协商,2021年5月该小区物业公司组织业主就封闭阳台事宜进行投票表决,后因参加表决业主占比等未达到相关要求,未能启动封闭阳台工作。

  随后,高某按照小区先期已封闭阳台的1栋至4栋的样式颜色,对所购房屋阳台进行封闭。物业公司则以临时管理规约规定不得封闭阳台等起诉,要求高某立即拆除已封闭阳台并恢复原状。

  一审法院认为,高某作为小区业主,应遵守小区临时管理规约中的规定,在小区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封闭阳台等,故判决高某限期拆除已封闭阳台并恢复原状。

  一审宣判后,高某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成都中院承办此案的法官王鑫介绍,该案争议焦点从表面上看是物业公司能否依据临时管理规约中的规定要求高某拆除已封闭阳台并恢复原状,实质则是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提出此要求。

  首先,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明确,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该案中,房屋阳台作为房屋主体的特定部分,在构造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属房屋的专有部分。高某封闭阳台是在阳台内封闭,虽是在小区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情况下封闭,但其与开发商先期已封闭阳台的四个楼栋的样式颜色统一一致,且相比较此前的开放式阳台对住户人身安全具有更好的保护作用,并因住房临近马路,封闭阳台可达到的隔音效果也增加了居住的舒适度,还能起到隐私保护作用等。而且退一步讲,如高某封闭阳台超出阳台及外墙,构成了违法搭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亦只有相关行政机关才有权决定是否要拆除。目前,物业公司与高某是物业服务关系,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提出诉请,要求其服务的业主立即拆除已封闭的阳台并恢复原状,既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且依照相关规定其又未提供证据证明高某封闭阳台危及建筑物安全、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高某有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因此物业公司要求高某拆除已封闭的阳台,无法得到支持。

  其次,从小区现有情况来看,有四栋楼房是在开发商交房前已全部封闭了阳台,说明该小区封闭阳台已有先例,并不是绝对要禁止封闭。现实中需要小区业主达成一致意见,通常理解应是封闭阳台要对全小区统一的样式、颜色等提出要求,也不是统一要求严格禁止封闭阳台。比较特殊的是,该小区当前虽还未达成一致意见,但该小区先期封闭阳台已有现成的统一样式、颜色模板,高某按已有统一的样式、颜色封闭阳台,也并无不当。

  再者,在现实生活中,成都城区绝大多数高层建筑,从安全性、居住舒适度及私密保护等多方面考虑,也鲜有严格禁止封闭阳台的情形,封闭不封闭阳台,一般均由房屋业主自主决定。虽说是可自主决定是否封闭阳台,但也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约束,较为常见的做法是要按照小区统一的样式、颜色、风格等标准封闭阳台。实际中也有不少小区即使没有提出统一要求,相关业主在封闭阳台时,也会自觉地按所在建筑及整个小区的风格等封闭装修,因为这也是在切实维护自身及全体业主相关权益。该案从居住安全性考虑,物业公司虽也提出除了封闭阳台之外还有其他途径,但让其指明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具体途径时,其也无法提供。

  因此,从法理、情理等多方面来讲,物业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均无法得到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环资 吕天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