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堂律师
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3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案例集锦

服用感冒药后驾车出事故 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核心提示:保险公司以原告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抗辩,但本案原告是否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未经法定鉴定机构的鉴定证实。

  【案情】2011年11月10日,原告覃某驾驶服用感冒药后驾驶一辆中型普通客车,由河池市南丹县往金城江方向行驶,行至河池市国道323线1227KM+730KM处时,覃某驾车驶过对向非机动车道上碰撞停在路边的正三轮摩托车,致使正三轮摩托车翻倒车内人员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覃某命驾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之规定,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覃某命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覃某支付受害人家属赔偿款26000元。中型客车因发生交通事故被拉到河池市三桥修理厂维修,覃某已支付维修费、材料费9195元。覃某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南丹支公司理赔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26000元及修理费9195元,遭拒绝后,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支付二原告为其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费26000元,赔偿二原告因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修理费9195元,两项合计35195元;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争议】

  原告服用感冒药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种意见:根据交警队提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告服用了感冒药而没有遵照医嘱休息而是去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符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中对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规定,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案件中的保险合同有效,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原告服用感冒药的药种为管制药品,保险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服用感冒药属于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承担赔偿原告支出的赔偿费及修理费的责任。

  【解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保险期限和赔偿范围内,应当由车辆承保保险公司赔偿给受害人各种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以原告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抗辩,但本案原告是否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未经法定鉴定机构的鉴定证实。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获得支持,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已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作者单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