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耍摔成骨折 非工作原因受伤不构成工伤
核心提示:“工作原因”应当是指从事与工作任务相关的活动,换言之,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作收尾时员工小李突发玩心,用手臂撑在推车车把上前行不慎摔伤,手臂骨折。这起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的事故能否构成工伤呢?
小李今年24岁,在无锡一家纺织厂做落纱工,主要工作是装纱、推纱、落纱等。2010年9月,小李上中班,工作时间为下午15时至晚上23时。当天晚上由于工作量不大,小李和其工友在21时30分就结束了工作,空落纱车也均已归位。小李一时兴起,拿起一辆落沙车,把手掌撑在车辆把手上,将整个身体撑起向前滑行。结果“啪”一声,小李重心不稳,从车上摔了下来,右手撑地受伤,经诊治,诊断为右尺桡骨中段骨折。
手臂恢复后,小李认为其是在工作时间受伤,而且整理落纱车也是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小李遂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医疗资料。在市人社局通知纺织厂工伤认定举证后,纺织厂向市人社局提交了情况说明及几名当时在场职工的证言材料,均表示小李是在单位玩耍时摔伤,非工作原因受伤。经市人社局调查,小李承认确实是在推落纱车,推得比较快,想刹住时没有拉,而是想撑在把手上的重量压停落纱车,有玩的心理。2011年12月,市人社局作出决定,小李在上述时间、地点受到的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小李不服,向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案中,对于小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的事实,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纺织厂均予以认可,争议在于小李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法院认为,结合纺织公司提供的材料和证人证言,在当时的工作状态下,小李因双臂下撑落纱车把手而摔倒受伤,并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最后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2012年底,小李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法官说法:该案是工伤认定中非常常见的在“工作原因”上引发争议的案件。一般来讲,“工作原因”应当是指从事与工作任务相关的活动,换言之,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具体到该案中,如果小李对自己受伤过程的描述是合理的,那么用人单位应对其受伤并非工作原因承担举证责任,而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小李自己陈述时承认推落纱车“有玩的心理”,用人单位的举证虽无法还原小李的心理状态,但能证实当时的工作状态,已尽到了举证义务,故法院认定小李并非工作原因受伤,不构成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