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带酒水就餐被收50元“服务费” 法院判决返还
核心提示:相信许多消费者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到餐馆吃饭,结账时因自带酒水却被额外收劝服务费”,遇到此类情况许多消费者也只能选择隐忍。
相信许多消费者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到餐馆吃饭,结账时因自带酒水却被额外收取“服务费”,遇到此类情况许多消费者也只能选择隐忍。据笔者了解,上餐馆吃饭如顾客自带酒水要收取所谓的“服务费”(或称“开瓶费”),已是餐饮行业的一种普遍的做法。餐饮业的此类做法是否合理,目前争议很多。日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收取“酒水服务费”所引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餐馆如数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50元。
金城江区的消费者刘某某约好几位朋友一同上金城江区某餐馆吃饭,当晚就餐时,刘某某并未购买餐馆所出售的酒水,而是从家里带来了自己所珍藏的两瓶国内某品牌高档白酒与朋友们分享,大家把酒言欢,好不尽兴。谁知在结账时,刘某某却被告知,因自带酒水,刘某某还要额外交纳50元的“开瓶费”。回家后,刘某某越想越觉得心里不是滋味,明明酒是自己带的,为什么还要额外被收取 “开瓶费”,加上过去自己曾看到过指责收取此类费用不合理的相关电视报导,决定这回要跟餐馆讨个说法。
可是事情并没有刘先生想的这样简单,找餐馆想讨回已支付的50元“开瓶费”,餐馆负责人却一口拒绝,称:餐馆已张贴有“顾客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的纸条,并且,这也是行业普遍做法。刘先生仍不服气,最后将餐馆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餐馆返还该笔收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所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并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本案中,被告作出的“顾客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的规定属合同的格式条款,应事前明示,即被告应将该合同条款以特别标示设置于显著醒目的位置以告知作为消费者的原告。现被告未向法庭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前述义务,法院无法推定原告在进行消费前已明知被告的这一规定,该费用的收取侵害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构成不当得利,故法院最终作出前述判决。
(作者单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