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当心“有理也吃哑巴亏”
核心提示:近年来,市场经济活跃,人们投资、消费积极,资金往来频繁,由此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也日益增多。
近年来,市场经济活跃,人们投资、消费积极,资金往来频繁,由此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也日益增多。据了解, 2013年1月至今,无锡南长区法院已受理民间借贷纠纷891件,较去年同期,上升幅度达80%以上。面对如此猛增的势头,法官提醒借贷双方都需谨慎,尤其注意借贷关系中的证据规则,不要“有理也吃了哑巴亏”。
代写借条署己名 债主追偿吞苦果
小李毕业后去国外做生意,由于资金短缺,便向国内的熟人老张借钱,然而老张以先前借款未还清为由拒绝再次借款。在多次劝说后,老张终于点头答应,但要求以陈某的名义向他借款。陈某是小李的朋友,为人老实,平时与老张也私交甚好。陈某向老张出具借条1份,借款5万元,借期6个月。然而到期后,小李却无力还款,老张多次催讨无果后,向南长法院起诉,然而被诉对象不是小李,而是陈某。
陈某表示,该借款上的“借款人”一栏确实写了自己的名字,但该笔借款是小李委托自己向老张借的,并且之后老张也直接将款项汇给小李,自己没有经手钱款。庭审中,陈某申请小李出庭作证,小李也承认是自己委托陈某向老张借款。
法院认为,陈某以自己名义向老张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即形成借贷法律关系,陈某应按照借款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陈某提出的其系受小李委托借款的意见,因与借条上所明确的借款当事人不符,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理涉,故依法判决陈某归还老张借款5万元。
法官点评:借条是借款合同的常见表现形式,是借款关系发生的重要凭证,应当载明基本的合同条款,包括借款人姓名、还款期限、借款金额等等。本案中的借条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具有法律效力,由于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陈某在借条上签字,其本人即成为借款关系当事人,故陈某应当承担还款义务,而陈某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小李追偿。
未能证明借款合法来源 45万元欠条“打水漂”
秦某拿着一张45万元的欠条向南长法院起诉,要求归还欠款及支付相应利息,然而借款人袁某却说借条是有的,但从没拿到过秦某的一分钱。审理中,双方对45万元的借款方式有很大争议。秦某称部分是代购物形式,部分是现金。“我去香港,袁某让我帮他带东西,其中一只男士手表就要20万,代购物共3次,金额为30万,其他的都是现金。”而袁某却不同意这一说法。他说,2009年时去澳门赌钱,向秦某要了50万元港币的赌场筹码,之后就写了一张45万元人民币的欠条。袁某说他并未拿到秦某的钱,秦某需提供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的证据,不能仅凭一张欠条就要他还钱。
由于双方对借款事实存在严重分歧,法院向秦某发出举证通知书,要求秦某提供给付袁某借款45万元的资金来源、支付凭证,但秦某未能按期提供该证据;而后法院又多次传唤秦某本人到庭,以说明案件事实,但秦某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履行说明义务。
法院认为,本案中,秦某虽持有袁某出具的欠条,但就出借款项的资金来源、借款构成及经过未能清晰说明,且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不能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合法借贷关系,遂最终驳回秦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原告仅提供借据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提出反驳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可以要求原告进一步提供证据,原告不能证明款项交付事实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仅审查欠条本身的真实性,还重视审查欠条背后所反映的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合法的借贷关系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千万元借款只有转账记录 无借贷合意而败诉
冯刚与林风平日互有资金往来。近日,冯刚拿着1200多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向南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风归还借款并支付滞纳金。然而林风一口否认,称对方系虚假诉讼。他说,银行转账记录仅能证明打款事实,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在法庭上,林风反而出示了冯刚向他借款的协议书、收条及欠款结算书,上面有冯刚的亲笔签名,与林风的银行转账记录几乎在同一时间段形成。冯刚对此辩称,因为原是邻居,关系比较好,经济往来频繁,比较信任,所以没有形成书面借款合同。审理中,法院传唤冯刚本人到庭,以说明案件事实,但冯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履行说明义务。
法院认为,冯刚虽提供了关于从其账户转账到林风账户相应款项的银行转账记录,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林风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而林风提出的证据足以对冯刚所主张的事实产生合理怀疑,为此不能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最终驳回冯刚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法院会结合借条(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借款用途、本金利息金额、归还金额、款项来源等因素来进行综合判断,仅有借条(借款合同)或银行转账记录一般都难以认定借款事实。而本案中,银行转账记录作为单一证据,并不能排除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可能性。
(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