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堂律师
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案例集锦

劳动者“同意”倒签合同 单位应否付双倍工资

    【要旨】

  劳动合同虽然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产生,在一定程序上适用合同自由的原则。但在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有些合同的内容未必是劳动者自由意思的表达。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构建不同于民法的独特的意思理论,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全面理解、正确分析。

  【案情】

  刘某于2012年1月5日入职某公司,入职后的一个月内公司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2月3日公司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12年1月5日至2013年1月5日,并将合同签订时间标注为2012年1月5日。2013年1月5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刘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支持了刘某要求的2012年2月5日至2012年12月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而公司则认为,2012年12月3日已与刘某补签了劳动合同,合同签订时间标注为2012年1月5日也是刘某同意的。因此,不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故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不支付该双倍工资。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与刘某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能改变之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后至签订劳动合同期间2012年2月5日至2012年12月2日的双倍工资。

  【评析】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护劳动权益和预防纠纷的有利武器。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该法却未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规定相应的罚款措施。因此,该法实施后,企业用工中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不高,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大量存在,对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为了依法规范用工主体的用工行为,明确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该法第八十二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但在现实情况中,经常会出现用人单位未在法律规定的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而采用倒签劳动合同的方式,从而企图规避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的惩罚。

  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双倍工资,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据此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该规定为法律规定的强制要求,对用人单位来说无免责理由,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倒签劳动合同并不能掩盖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 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据此 “支付双倍工资”与“补签书面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不具有选择性,是应同时承担的责任。

  其次,在当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实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其实是不平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中有一定的自主权,虽然表面上是劳动者自愿倒签劳动合同,但实际上不能排除用人单位的威逼成分,劳动者是不得已而为之,如果劳动者不顺应用人单位的要求倒签劳动合同,也许就会被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辞退。因此,如果支持用人单位的请求,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一种纵容。

  支持劳动者要求的倒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一是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裁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二是对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使用人单位意识到:企图以违法的方式规避法律责任的目的是无法现实的。

  (作者单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