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堂律师
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案例集锦

法院利用证据规则判令被告归还借款


      原告陈某持一张被撕成四个部分的借据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赵女士还款。日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利用证据规则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 为原告提供的借据虽有瑕疵,但已通过其他证据补强,证据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其主张,判决赵女士归还陈某17.6万元,并给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陈某系原如皋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堡信用社信贷员。2005年初,赵女士因经营需要请陈某帮忙借款20万元。因赵女士无法以借款人身份在夏堡信用社贷 款,故陈某让赵女士以章某的名义借款。在赵女士及案外人谢某为章某提供担保后,陈某将20万元借款交由赵女士实际使用。赵女士亦出具20万元的借据交给章 某。

  因赵女士未能按期还款,夏堡信用社将章某、赵女士及担保人谢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章、赵及谢三人归还借款。该判决生效后,夏堡信 用社申请强制执行,赵、谢二人仅归还了少部分借款。2008年6月30日,为便于还款,涉案当事人商议,剩余欠款及利息均由赵女士以章某的名义代为偿还。 当日,陈某与赵女士结账后,赵女士出具了17.6万元的借据交陈某后,章某、陈某认为赵女士不肯还款,遂将其诉至如皋市法院,请求判令赵女士偿还借款及利 息。

  法院一审同时查明,章、陈二人起诉时提交的借据原件已被纵向撕成四个部分,背面粘有透明胶带,并贴于一张A4白纸上。该借据上除有赵女士书写内容外,还有陈某在左下部用黑墨水写的“176000+58608=234600”字样。

   法庭上,赵女士辩称,该借据系其2009年1月24日还清借款撕毁后重新粘贴而成,借据上记载的“176000+58608=234600”字样系撕毁 后形成,并举证自己当日从银行取款20万元的事实;陈某辩称,其于2010年8月向被告索要借款时,被告提出重新出具借据,将其原借据骗出撕裂后,又不肯 出新借据,其只有捡回后重新粘贴,且辩称借据上该字样形成于借据被撕之前;而另一原告章某则表示放弃权利,并明确将借款交给陈某偿还债务。

  根据双方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借据上“176000+58608=234600”形成时间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该字样形成于借据被撕裂之前,且系2009年3月后形成。

   如皋市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于2009年1月24日从银行取款20万元,但无证据证明已偿还章某,且其将大额借款归还给借款权利人以外的陈某,既不要 求收款人出具收条,又不索回借据,做法有违常理;鉴定机构认定“176000+58608=234600”字样是在借据被撕毁之前形成,且形成于2009 年3月以后,该结论与原告陈某的辩称相吻合,与被告陈述的该借据于2009年1月24日被撕毁明显相矛盾。因此,原告所述借据撕毁的原因,较之被告的陈 述,发生的可能性相对较大,故法院认定原告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证据的证明力。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赵女士偿还原告借款176000元,并给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被告赵女士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据虽有瑕疵,但已通过其他证据补强,证据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其主张,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不要轻易将借据原件交由他人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在此类纠纷中,借款人书写的借据是法院据以认定事实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但由于不少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对借据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经常陷入难以取证的困境。”

   南通中院民一庭副庭长、该案二审审判长黄卫提醒,作为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在借款的时候,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及时出具借据,并且在借据上注明借款金额、还 款期限及利息等基本情况;同时,在偿还借款本息的过程中,借款人应要求出借人及时出具收据,或者将还款情况在借据显要位置注明并由出借人签名确认,以防日 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此外,出借人还要妥善保管好借据,防止借据灭失或损毁,更不要轻易将借据原件交由他人,防止借据被当事人撕毁导致举证困难。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