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堂律师
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案例集锦

过度饮酒死亡 同席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13年2月18日晚,辛某应朋友谢某之邀,与李某、杨某及张某共五人聚在一餐饮店内饮酒,五人共喝了2斤白酒和10瓶啤酒,其中辛某约喝了4两白酒和3瓶子啤酒。散席后,辛某带着醉状独自骑着摩托车回家去,结果在途中不幸跌入水塘内溺水而亡。事发后,死者家属认为四位同席饮酒者有义务在餐饮过程中制止辛某过量饮酒,尤其是明知辛某在醉酒状况下,有责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护送辛某安全抵家,因此辛某死亡结果发生四位同席饮酒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辛某妻子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在同席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辛某醉酒后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继而产生死亡后果,四被告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四被告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辛某醉酒驾驶摩托车可能会发生危险事件,更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护送辛某抵家或另作安置,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注意安全义务,因而他们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辛某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对醉酒驾驶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应有充分的了解,在没有被同席者逼迫情况下而不考虑自身酒量而过量饮酒,对自己死亡后果的产生,责任在自身而不在同席饮酒者;从侵权角度考虑,四被告并非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其行为也不存在违约及不当之处。综上,四被告对辛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从道义上讲可对死者家属进行适当的补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为:

  1、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应遵循的基本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重申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以过错为要件的,过错便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

  2、四被告对辛某溺水死亡存在一定程度过错。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同席饮酒者之间负有注意义务,在共同参加的聚餐饮酒活动中,一人出现了危险或可能会出现危险,其他人都有适当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表现为适当提醒、劝阻同席饮酒者不要饮酒过量,适当提醒、劝阻同席饮酒者不要从事车辆驾驶等危险作业,对同席饮酒者进行最基本的帮助、照顾等。然而,四被告并没有尽到相关注意义务,故对辛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者溺水死亡意外事件发生负有不可推脱的赔偿责任。  

  3、死者辛某本人应当负主要责任。其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了解自己的酒量,应明知自己喝酒过量后行为控制能力降低,可能会对本人的健康甚至生命产生危害,从而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控制和约束。可见,辛某醉酒后驾车存在明显过错,应自行承担死亡的主要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