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堂律师
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案例集锦

借记卡被盗刷的民事责任承担

 
 
 

【案情】

  2010年3月30日,李某在某银行储蓄所办理了活期存折一本通和借记卡。同年12月9日,李某委托吴某用借记卡办理转账业务,并将借记卡密码告知吴某。12月8日至12月14日,借记卡上的存款被他人在境外自动取款机上分47次支取现金52371元并被扣手续费349元,合计52720元。12月13日,该借记卡在省内异地通过ATM机取款200元,并被扣除手续费5元。12月14日,该借记卡中转入52.2万元,同日通过该借记卡转出52.2万元。12月14日晚10点左右李某发现存款被盗取后,立即于当天将存款余额转出,同时向开户银行及银行客服部反映。第二天,李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建议其找银行处理,不予立案。李某即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到当地法院,请求判令发卡银行赔偿其损失52720元。

  法院除查明以上事实,还查明:借记卡用户通过自动取款机取款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需要有发卡银行认可的借记卡(储存客户姓名、账号、存款金额等信息);二是需要输入客户设置的正确密码。

  【分歧】

  本案在案由的确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李某是在办理活期存折一本通的前提下办理了借记卡,借记卡不是信用卡,双方形成储蓄合同关系;李某的借记卡被盗刷,实际上是存折上的存款被盗取,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李某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纠纷系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借记卡纠纷,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即可解决纠纷。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并无储蓄存款合同方面的纠纷。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主要依据是李某在银行办理的是活期存折一本通,发放的是借记卡而非信用卡。但实际上,本案并不存在储蓄存款方面的纠纷,李某的活期存折一本通并没有被自己或他人使用而发生纠纷,而是李某的借记卡被他人复制又被他人在境外盗刷产生了纠纷,李某报案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即选择向法院起诉,李某与银行之间系因借记卡刷卡产生纠纷,并无存折存取款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银行卡纠纷,该条第(一)项更是明确规定了“借记卡纠纷”这一案由,这是本案定性为借记卡纠纷的法律依据。

  因本案不是存单(存折)纠纷,而是借记卡纠纷,故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该纠纷列入合同纠纷;同时根据查明的事实,发卡银行根据申请发给李某借记卡,供其存取款、转账使用,李某使用借记卡应当遵守发卡银行借记卡章程的规定,双方形成了借记卡合同关系,发生纠纷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案中,李某使用借记卡应满足两个条件:一为有效合法的银行卡;二为正确有效的密码。就本案而言,涉案借记卡境外取现发生在2010年12月8日至同年12月14日,其中12月13日和12月14日既有境外交易,也有国内且是安徽省内交易,从时间上可以认定在境外刷卡取现的并非李某本人,且境外取现所用的卡并非是银行发放给李某的借记卡,而是由他人使用另行复制的与李某借记卡卡号相同的银行卡所为。发卡银行接受了境外非法复制的银行卡交易,并从李某账户中划扣相应款项,造成李某损失,发卡银行未能根据约定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应对其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李某未能遵守借记卡章程规定,未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责任,导致密码泄露,对造成的损失自身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双方的违约程度,笔者认为判决发卡银行赔偿李某一半损失26360元、另一半损失由李某自行承担较为公平合理,也符合民法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作者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