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堂律师
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案例集锦

员工在工作场所的非职务侵权行为应由谁担责

【案情】

  原告刘某。

  被告何某、赵某、胡某、史某、聘用何某的某酒店。

  2012年4月23日,原告刘某与其朋友罗某等四人在某酒店KTV唱歌时,因罗某使用KTV收银台座机打电话而与被告何某(KTV收银员)发生口角,罗某骂了何某。何某随即给其男朋友即被告赵某打电话,称其在该酒店被人欺负了。被告赵某同其朋友胡某、史某一起到了该酒店KTV,在133号包间找到了罗某等人。被告赵某、何某、史某将罗某、原告刘某从KTV包间叫出至KTV过道里,赵某等人要求罗某给被告何某道歉。因罗某拒绝道歉,双方正僵持时,被告人胡某踢了罗某一脚,双方即在KTV过道里发生互殴打斗。打斗中史某用其随身携带的银白色折叠刀将刘某腹部、背部戳伤。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刘某腹部损伤造成肠破裂为重伤;左背部损伤为轻微伤。刘某腹部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案发后,被告赵某、胡某和史某因本案被判处刑罚。现原告刘某要求被告何某、赵某、胡某、史某、聘用何某的某酒店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

  【分歧】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史某、赵某、胡某、何某在何某因琐事与原告朋友罗某发生口角时,小题大做,并出于耍威风,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引发双方多人斗殴,被告史某在斗殴中用折叠刀将刘某腹部、背部戳伤造成重伤并致刘某九级伤残,侵犯了原告刘某的健康权,故被告史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赵某、胡某、何某系共同侵权责任人,应对被告史某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聘用何某的某酒店应当承担何种性质的赔偿责任,却有两种不同的认识: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酒店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其理由为:首先,原告刘某的人身损害系被告史某、赵某、胡某、何某共同侵犯刘某人身权而造成的。其次,被告何某虽然作为该酒店的员工,但刘某的损害并非何某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的,相反,何某声称自己受了欺负才找史某、赵某、胡某来让罗某向其道歉,在罗某拒绝道歉后,刘某才受到侵害。最后,该酒店在四被告与原告及其朋友僵持、殴打过程中未进行制止,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的人身权受到侵害。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该酒店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酒店应当替代何某与被告史某、赵某、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理由在于:原告朋友罗某因使用收银台座机而与收银员何某发生口角,被告何某虽然在主观上仅为了自己出气而找被告史某、赵某和胡某让罗某向其道歉,但是,在客观上看何某的行为可以维护酒店KTV的场所秩序。同时,该酒店在四被告与原告刘某及其朋友罗某僵持、斗殴时,既没有履行其作为公共场所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又没有履行其作为用工单位制止员工在劳务场所侵害他人的结果回避义务。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该酒店应当承担用工责任,与被告史某、赵某、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该酒店员工何某的行为形成了执行工作任务的外观表象。首先,原告刘某的朋友罗某在使用收银台座机时,骂了收银员何某。其次,罗某干扰了酒店KTV的经营秩序,被告何某找史某、赵某、胡某来要求罗某道歉,从客观上看,何某的行为间接性地告诫罗某应遵守经营秩序。最后,在双方僵持、斗殴过程中,酒店未出面制止,既可能是酒店其他员工碍于与何某的情面而放任事态发生,又可能是酒店其他员工乃至管理者对何某遭遇的同情和对其行为的默许,而且,在实际生活中,酒店为了维护经验秩序默许或者要求员工对“找事”的顾客进行口头或行为教育也并不少见。

  第二,该酒店与员工何某的用工关系要求其以作为的方式来否定该外观。首先,用工单位需对工作人员的选任、指挥、监督过错承担责任。该酒店作为公共场所,其应当形成相应的制定、提出相应的要求和进行相应的监督来规范员工在劳务场所的行为,被告何某作为收银员在与罗某发生口角被骂后,叫人为其出头的行为表明该酒店对何某的选任、指挥和监督存在过错,酒店没有尽到相应的选任、指挥和监督义务。其次,员工在劳务场所的行为会在外观上具有执行工作任务的表象,用工单位对于员工在劳务场所并非执行工作任务的侵权行为应当及时加以制止。最后,该酒店员工何某叫人为其出头的行为和酒店不制止的行为,至少让娱乐场所的其他人不敢制止两方的僵持和斗殴,因为顾客间发生纠纷后,其他顾客不制止的顾虑仅在于害怕遭到纠纷者个人的打击报复,而酒店员工与顾客发生纠纷后,其他旅客不制止的顾虑就增加了害怕遭到酒店的教育规训。因此,员工何某在酒店KTV与他人发生纠纷时,酒店经营者必须以及时制止纠纷的作为方式来否定员工系执行工作任务的外观表象。

  第三,该酒店未履行其否定外观表象的作为义务。首先,由于该酒店的员工管理措施不到位,收银员何某在与顾客罗某发生口角被骂后,采取自行解决的方法,表明该酒店未履行对员工严格管理的作为义务。其次,员工何某叫被告史某、赵某、胡某来让顾客罗某向其道歉,双方随后僵持和斗殴时,该酒店员工和管理者并没有进行制止,从形式上看,该酒店未履行否定何某系执行工作任务的外观表象义务。最后,该酒店在顾客刘某遭到其员工何某和他人侵害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发生了刘某重伤的损害后果,说明该酒店从实质上未履行否定何某系执行工作任务的外观表象义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顾客在公共场所内受到第三人侵害,在直接侵权责任人不能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等无法满足被侵权人的赔偿诉请时,公共场所管理者才承担与其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过错相当补充责任。然而,上述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共同损害其他顾客的权益时,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中致顾客损害的行为会具有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外观表象,因此,上述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对不是执行工作任务的侵权行为负有严格管理、积极预防、及时制止和回避损害结果的作为义务。如果上述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履行其否定员工在工作场所内非执行工作任务外观表象的作为义务,其应当承担用工责任。就本案而言,该酒店应当和被告史某、赵某、胡某就原告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该酒店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员工何某进行追偿。

  (作者单位: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