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堂律师
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案例集锦

当事人拒绝缴纳公告费用法院应如何处理

【案情】

  李某诉夏某离婚一案,法院按原告李某起诉时所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给被告夏某,据调查,被告夏某外出打工多年,一直未与家人联系,其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和居委会也出具了被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明。法院向原告李某释明,相关法律文书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但是需要交纳登报公告费。之后,承办法官向原告发出书面交费通知,指定了缴纳公告费的期限,但原告却在期限届满后不交公告费也不撤诉。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李某拒交公告费时该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只是将公告费规定为不再由人民法院收取,而并未将公告费清除出诉讼费用之列,公告费应当属于其他诉讼费用范畴,当事人逾期不交纳包括公告费在内的诉讼费用,法院有权按撤诉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不缴纳公告费将致使诉讼程序无法进行,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法院可裁定中止诉讼。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同时该办法也规定他诉讼费用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公告费位列其中,因此公告费应当属于其他诉讼费用范畴,也属于法院诉讼费的一种,法院通知原告缴纳公告费后,原告即承担了足额预交该项诉讼费用的义务,当事人只有在完整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能取得进行诉讼的权利,不履行义务则意味着对诉权的放弃,故法院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不预交公告费又不申请撤诉时,如裁定中止诉讼,易造成案件久拖不决,使法官审理案件陷于十分被动局面,且诉讼中止的事由只能暂时性地阻却诉讼程序的进行,这些事由终究都会消失,若原告一直不预交公告费,则会导致案件一直延续下去,因此本案法院只有按撤诉处理,才能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