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堂律师
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案例集锦

目的行为不合法产生的收益应如何定性

【案情】

  原告王某的儿子欲参加义务兵,为此目的,原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陈某,陈某答应帮忙疏通关系保证原告王某之子能参军。原告王某信以为真,答应给被告陈某10 000元去疏通关系,并将10 000元通过银行汇入被告陈某账户,但原告之子未能如愿参加义务兵。原告遂以公安不予以立案,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以10 000元已实际开销为由拒绝返还,双方遂产生争执。

  【分歧】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以下事项产生争议:

  1、原告王某支付给被告陈某10 000元的行为如何定性?

  2、被告陈某应否返还原告王某该笔款项。

  对以上争议焦点,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陈某取得该笔项款,是因原告王某想让其帮忙疏通关系以使其子能够参军,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合法的民事合同或商事合同关系,被告陈某取得该笔款项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陈某对此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原告。

  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王某支付给被告陈某10 000元,其目的是让被告陈某去疏通关系,将款项用于疏通关系过程中的开支,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但其委托事项不合法,委托合同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行为本身是一种不正当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王某的目的不合法,其主张不应当得到支持。再者,如果允许被告将该笔款项返还原告,与鼓励非法行为无异,其社会效果差,因此,原告要求返还钱款的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评析】

  笔者分析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有不足之处。第一种观点侧重于被告陈某的行为,将定性为不当得利,但忽视了不当得利其中一个构成要件,即获得了不当利益。从该中,陈某完全可能实际开销并足额开销完毕,其在疏通关系过程中未实际获得利益。如实际开销了一万余,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明显不合理;第二种观点侧重于原告的行为,其对原告不合法利益不予保护的观点较观点一社会效果较好,但其可能放纵被告陈某从不法行为中获利。

  因此,考虑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笔者认为,应当对原告王某及陈某的违法行为均予以分析认定。首先,原告王某委托他人疏通关系达到儿子参军的目的,本身来说委托事项不合法,从法律角度来讲,委托事项不合法,应认定委托无效,其行为不应得到鼓励,也不受法律保护。再者,被告陈某接受他人的钱财,用于疏通关系,完全可能从中获得利益,对其获得的利益,应属于非法利益,也不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既反对违法,也不能支持非法定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和占有违法行为获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该案中,原、被告对款项的目的是明知的,对其行为的违法性双方都存在过错,双方就此达成合议,扰乱征兵秩序,一定程度上损害国家利益,故对其用于从事违法违纪的款项应当予以收缴。因此,笔者认为,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被告依法取得的不当利益进行收缴。

  (作者单位: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