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堂律师
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案例集锦

提供劳务受伤致残是否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例】  

  2013年4月,原告余江在为被告胡飞新房子二楼外墙做粉刷时不慎从搭建的手脚架上摔下。后原告余江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构成十级伤残。原、被告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其中原告在赔偿清单中列明了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一项。而被告答辩时称被告不是直接侵权人,不应承担原告精神损害赔偿。

  【分歧】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有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是适用于侵权类案件,例如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且抚慰金需根据侵权的具体情形以及造成的侵害结果而确定,而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赔偿方不一定是直接侵害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应当承担原告的精神损失赔偿。虽然被告非原告的直接侵害人,但原告是为被告提供劳务时受到伤害,故对被告应当按照责任大小承担原告的精神损失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认为被告应当承担原告精神损失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该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有对原告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对于原告的受伤,被告需要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故虽被告不是直接加害方,但其亦应承担原告精神损失赔偿责任。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及如何分担问题也做了明确规定。结合原告伤情及原、被告在事故中过错程度可以确定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