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堂律师
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案例集锦

原告有欠条被告有收条 依"盖然性原则"断是非

中国法院网讯 (王锡怀) 原告杨女士持欠条起诉,要求被告王先生给付 货款。被告王先生认为欠条是在未找到给付货款收条的情况下再次出具的,后来王先生找到了原告杨女士出具的收条,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近日,四川 省米易县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判决支持了原告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高度盖然性原则,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 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 对该事实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 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出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出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 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2007年,王先生在承建米易县教师园区工程过程中,委托其弟购买材 料。王先生之弟在杨女士处购买钢材,截至2008年1月9日,累计欠货款43000元。王先生之弟将其经手的账目及单据移交给王先生后,即未再参与工程材 料的购买。此后,王先生在杨女士处购买过钢材。2010年10月8日,王先生向杨女士出具的欠条载明:“今欠杨女士货款50000元,在2011年6月 30日前付清”。2013年3月,杨女士起诉,要求王先生给付货款50000元。被告王先生辩称,王先生在杨女士处购买钢材未欠过账。其弟移交的欠款 43000元加上利息一共是50000元。该款已于2008年5月27日给付。两年后,杨女士再次向王先生催要该款,王先生认为已经给付。杨女士要求王先 生提供收条,因收条未找到,王先生才于2010年10月8日向杨女士出具了欠条。出具欠条后,王先生又找到了给付货款的收条。诉讼中,王先生提供了 2008年5月27日杨女士向王先生出具的金额为50000元的收条。对王先生的辩解理由,杨女士的解释是,2010年出具的欠条是王先生本人在杨女士处 购买钢材欠下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各自对争议焦点的解释看,双方提供的证据都不足以否定对方的证据。但从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看,原告杨女士提交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王先生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原告杨女士提交的证据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王先 生给付原告杨女士货款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