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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案例集锦

处分死亡抚恤金的遗嘱是否有效

要旨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具有慰问和经济补偿性质的费用,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死者立遗嘱排除其他子女参与分配其死亡抚恤金的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子女对死亡抚恤金的请求权。

  案情

  刘人和生前系青海省兴海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离休职工,共生育五个子女:长女刘志玲、长子刘华山、次子刘青肖、次女刘云肖、三子刘志军,其妻子和父母均已去世。离休后,刘人和与三子刘志军一直在莒县长岭镇后小河村共同居住生活。201217日,在刘人和因病去世后,青海省兴海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向其家属发放死亡抚恤金276724元。生前,刘人和曾立下遗嘱,写明其死后单位发放的死亡抚恤金由其三子刘志军继承。对于如何分割刘人和的死亡抚恤金,刘志军主张按其父生前遗嘱独自继承死亡抚恤金,其他四子女主张则主张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应当由其五子女共同分享。因刘志军等五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青海省兴海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刘人和的死亡抚恤金276724元未予发放,将其款存在该局。201356日,刘志玲、刘华山、刘青肖、刘云肖四人将刘志军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其父刘人和死亡抚恤金。

  审理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产生于死者死亡后,是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不属于遗产。本案中刘人和的死亡抚恤金发生在其死亡后,不属于其遗产,其无权以遗嘱的形式处分该笔抚恤金,应由原告刘志玲、刘华山、刘青肖、刘云肖及被告刘志军共同所有。被告辩称四原告未尽过赡养义务,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且该理由不能阻却死亡抚恤金的分割。被告辩称其未占有该笔死亡抚恤金,原告所诉主体不当,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分割该笔死亡抚恤金,而非侵权之诉,所以,原告所诉主体适格。死亡抚恤金原则上应均等分割,考虑死者刘人和离休后同被告刘志军一起共同生活,其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实际,被告刘志军可适当多分,分配比例按被告刘志军占25%,四原告各占18.75%的比例分割为宜。20131011日,法院判决:刘人和死亡抚恤金276724元,原告刘志玲、刘华山、刘青肖、刘云肖各分得51885.75元,被告刘志军分得69181元。

  被告刘志军不服,提起上诉。

  2014113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歧

  近年来,国家新的抚恤金补偿政策实施后,抚恤金的数额大幅提高,死者近亲属之间因死亡抚恤金的分割纠纷也越来越多。

  对于死亡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以遗嘱的形式分配?目前,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死者刘人和死前立有遗嘱,对单位在其死亡后给付的抚恤金进行了处分,是对自己合法财产的一种处分,应当按照遗嘱继承;

  另一种意见认为,抚恤金不是遗产,不应按照遗产进行分割,但可参照遗产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关于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合法取得并在其死亡时实际存在的财产。继承产生于死者死亡之时,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家具、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所有的生产资料、著作权及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财产,在死者死亡时转化成可供合法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而死亡抚恤金的性质,则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其生前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产生于死者死亡后。因而,死亡抚恤金是基于死者死亡而发放的抚恤金,有一定精神抚慰的性质。故死亡抚恤金不是给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是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其目的在于抚慰死者亲属,而遗产是死者个人所有于死后留下的财产,遗产继承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财产权益,使死者生前的合法财产不至于因死亡而消失。所以,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作为遗产以遗嘱的形式加以分配。

  目前,对于死亡抚恤金的分配原则在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死亡抚恤金该如何分配呢?首先,死亡抚恤金既然不是遗产,不能按《继承法》对遗产分配的规定加以分配。死亡抚恤金是给予死者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如果按照死者的意愿分配,就改变了死亡抚恤金的性质和国家发放死亡抚恤金的目的。其次,死亡抚恤金带有精神抚慰的作用,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死者扶养的或生前对死者照顾照料的人,笔者认为,死亡抚恤金的分割应参考亲属与死者之间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以主要照顾和救济死者生前需要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补偿对死者生前照顾赡养较多的亲属并兼顾其他亲属为原则进行酌情分割,不能适用继承法关于平均分配的原则。

  综上,笔者认为,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具有慰问和经济补偿性质的费用,按职工死亡时家属的具体人员来给付,抚恤金的给付对象为死者家属,故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按照死者生前的意愿进行处置,亦不能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遗嘱是否排除其他子女的继承权,并不影响其他子女对抚恤金的请求权。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可根据死者近亲属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

  (作者单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