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堂律师
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案例集锦

请求公司分配经营利润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案情】

  2010年9月,曲某、陈某、吴某三人共同投资设立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曲某、陈某各占40%股权份额,吴某20%股权份额。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良好,据公司财务报表反映,2011年公司实现利润28万元,2012年实现利润32万元。吴某提议按股东股权份额分配利润,但曲某、陈某不同意,认为应将利润投入扩大生产,吴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分配2011-2012年利润10万元余元。

  【分歧】

  对于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否向吴某分配2011-2012年利润10万元余元,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吴某系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有权根据自身所占股权份额要求公司向其分配盈利,其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第二种意见:是否分配利润系公司自主经营行为,司法不应介入商业主体的内部行为,吴某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类重要主体,其决策机构是公司股东会,公司股东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的需要作出各项决议。由于曲某、陈某在某纸业公司占80%的股权份额,他们的意见实际就是该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而公司股东会有权自主决定公司的经营发展方针,法院不应也无权介入公司内部经营方针的确定。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保护自身利益的方式不是请求法院强行判令公司分配利润,而是在一定条件下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故吴某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