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堂律师
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案例集锦

探望权能否和小孩抚养问题一并作出处理

【案情】 

  2007年12月28日,周先生与黄女士在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1月9日,双方生育了一女孩,取名周洲。婚后周先生与黄女士感情一般。2009年6月,周先生与黄女士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之后,两人分居,小孩周洲随原告黄女士一起生活。2010年9月,黄女士以与周先生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毫无和好的可能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周先生离婚,小孩周洲归自己抚养。周先生应诉答辩称同意与黄女士离婚,但认为小孩周洲应归自己抚养。 

  【分歧】

  对判决准许黄女士与周先生离婚和小孩周洲归黄女士抚养并无分歧,但对子女探望权应否与小孩抚养问题一并作出判决,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没有提出探望权的诉讼请求,法院就不应主动作出判决,否则违反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在对小孩抚养问题作出处理的同时,对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的探望权一并作出判决。 

  【评析】 

  一、探望权的概念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颁布实施的《婚姻法》第一次把探望权写了进去。《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子女也有与不同居父母交往、沟通的渴望。事实上,探望权不仅是一种法定权利,更是一种义务。正如日本学者棚濑孝雄所指出的: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二、不告不理原则与子女探望权适用

  民法作为私法,因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性,法律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要遵循“不告不理”原则。那么,如果离婚案件在处理小孩抚养问题的同时,判决不直接抚养一方享有探望权,是否和民诉法不告不理的原则相违背呢?离婚纠纷作为一种身份关系纠纷,往往涉及共同财产的分割、债权债务负担等财产关系。主观上离婚纠纷涉及了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客观上离婚案件涉及了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负担等。因此,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诉讼,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以及损害赔偿问题均是附随于离婚诉讼的从诉,无论原告请求与否,只要被告在答辩中提到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以及损害赔偿等相关问题,人民法院都应当进行全面审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是否判决离婚,案件宣判之前,原、被告根本无从得知。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或被告虽同意离婚,但如果小孩抚养问题两人意见相左,两人可能都不会谈到小孩的探望权问题,更不用说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了。审判实践中,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的答辩大致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一)不同意离婚;(二)同意离婚,小孩抚养和其他问题存在争议;(三)同意离婚,小孩抚养和其他问题亦无争议;(四)同意离婚,小孩的抚养无争议,其他问题存在异议。情形(三)、(四)可以通过调解或判决形式作出,子女探望权的处理可以遵循民诉法“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如果就探望权发生争议,可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四规定另行提起诉讼;而对情形(一)、(二)而言,法院是否判决当事人离婚或如何处理小孩抚养等问题,案件宣判之前,原、被告根本无从得知。原、被告在小孩抚养存在争议的前提下不会谈及小孩的探望权问题,更不用说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等诸多问题。因为谈及探望权必然要双方当事人对小孩抚养问题没有争议为前提。所以可以认为,小孩抚养问题与不直接抚养一方的探视权是主从关系。法院判决一方抚养小孩,必然而然地要涉及小孩探望权问题。本案即属于情形(二)。

  三、子女探望权在本案中适用是能动司法的体现

  司法能动性是指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秉承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并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从而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司法工作有其自身的内在规律。被动性、中立性是司法的一般特性。王胜俊院长强调,“要调整理念,增强能动司法的自觉性。过去人们常常把被动性视为司法自身的规律,这从“不告不理”和每一个具体个案中来看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从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和现实国情来看,能动司法更加符合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情形(一)、(二)判决小孩的探望权不会损害直接抚养人的权利,更多地是对探望权这种法定权利的昭示,也是能动司法的在判决中体现。判决主文则可以根据子女的年龄大小、与父(或母)居住距离的远近、三方(父母和子女)的身体状况等因素对探望方式和次数进行判定。在离婚诉讼处理小孩抚养问题的同时,一并对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判决探望权,既可以大大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