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堂律师
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案例集锦

多车相撞 伤者损失如何赔偿

[案情]

  2012年4月19日17时许,管某驾驶小型轿车沿33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34省道94KM+800M处时,与沿334省道由东向西行驶的秦某驾驶的无牌手扶拖拉机碰撞,又与沿33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发生事故,致于某、秦某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管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秦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管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被告阳光财保日照公司处投保交强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李某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及秦某驾驶的无牌手扶拖拉机均未投保交强险。秦某因本次事故造成各项损失12 991.35元,为此,秦某将管某、李某及阳光财保日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

  [评析]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李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我国民法中的共同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由此可见,我国民法上的共同侵权可划分为三种类型:1、共同故意致人损害;2、共同过失致人损害;3、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加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不论属于上述哪种共同侵权类型,共同侵权人均应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多车相撞案件中相关行为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是处理多车相撞案件的一个首要的法理问题。多车相撞案件的各车行为人如果故意制造多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完全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构成共同故意致人损害的共同侵权;多车相撞案件的各车行为人如果均对多车相撞事故的发生负有过失,从而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构成共同过失致人损害的共同侵权,但此时应注意各行为人的过失系对多车相撞事故发生的共同过失,而非各行为人的单独过失。

  本案中的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某驾驶车辆与原告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碰撞,又与被告李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李某的车辆未与原告的车辆实际碰撞,且被告管某的车辆与被告李某的车辆碰撞发生在被告管某的车辆与原告的车辆碰撞之后,被告李某与被告管某不能构成对原告的共同侵权,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管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本案判决后,原告提出上诉,二审判决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