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堂律师
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热点新闻

2014年新规实行:法院判决书全面上网 电视购物不得叫卖

   2014年,又是一个新的开始。从1月1日起,一批和民生息息相关的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开始施行,这也将给百姓带来更多的安全感、幸福感。

  儿童乘电梯要有成年人陪同看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依照规定,儿童乘电梯要有成年人陪同看护,饭店、家庭等场所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来源于经登记的正规渠道。

  法律提出,特种设备包括锅炉、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八大类,这些设备一般具有在高压、高温、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的特点,易燃、易爆、易发生高空坠落等,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

  法律指出,在生产环节,生产企业对特种设备的质量负责;在经营环节,销售和出租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出租人负有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义务;在事故多发的使用环节,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负责,并负有对特种设备的报废义务,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码头、商场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并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同时,要求监管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便于公众查询。

  动车吸烟最高罚款2000元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实行全封闭管理,旅客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从列车上抛扔杂物、强行登乘或拒绝下车的,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根据高速铁路建设对工程地质条件的严格要求,规定对高速铁路建设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以保证工程地质勘察质量;针对地下水开采造成的地面沉降危及高速铁路运行安全的突出问题,规定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在此范围外的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

  此外,条例还取消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设定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如: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认定,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审批等。

  18点至24点:卫视禁播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根据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每天18点至24点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通知指出,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要在屏幕右上角明确标注“广告”字样,并禁止使用“矫形”“塑形”“透脂”“甩脂”等宣传或变相宣传丰胸、减肥产品;同时重申,不得使用新闻采访、主持人主持以及“叫卖式”夸张配音、语调、动作等形式进行宣传。

  法院裁判文书全面上网“亮相”接受公众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提出,从2014年1月1日起,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4种情况外,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全面公布。

  为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隐私权、信息安全,规定明确对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等要进行匿名处理。同时还要对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商业秘密等内容进行删除处理。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严格的修改、更换条件和撤回程序,要求确需撤回的,必须由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中央和国家机关开会将禁止组织旅游、娱乐等活动

  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布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提出,2014年1月1日起,中央和国家机关开会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新办法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等方面。

  新办法指出,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小金库”;严禁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用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用餐为自助餐,严禁高档菜肴,不宴请,不上烟酒。违反规定的,将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