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主任聂朝晖律师代理南京地区第一起规避执行行为审查案件得到法院支持
2014年3月10日,本所主任聂朝晖律师作为溧水农行的代理人在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签收了(2013)溧执字第396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南京市溧水恒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公司)与案外人南京英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塞公司)就抵押给执行申请人溧水农行的房地产签订《租赁及转让合同》的行为属于规避执行行为,裁定恒力公司与英塞公司签订《租赁及转让合同》的行为无效。
据悉,聂朝晖律师代理溧水农行在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书面申请认定被执行人恒力公司出租抵押物的行为是规避执行行为案件,在南京地区属于第一起规避执行行为审查案件。该《执行裁定书》认定被执行人的不当行为为规避执行行为、裁定为无效,为破解类似案件“执行难”、“难执行”问题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方法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