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堂律师
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热点新闻

江苏知识产权案例发布 紫峰大厦状告紫峰绿洲获赔8万

龙虎网讯 4月26日是第1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昨日,江苏省高院发布201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蓝皮书,全面介绍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相关情况和主要举措,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涉及著作权纠纷、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侵害技术或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权属等多个领域,体现了江苏法院对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司法裁判的尺度和价值取向,对公众依法维权具有指导意义。据悉,这是省高院连续第六次向社会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蓝皮书。

通讯员 沈高轩 实习生 陈依晴 扬子晚报记者 于英杰

典型案例

新贵族

“紫峰大厦”状告邻居“紫峰绿洲”

认定后者攀附紫峰名气,属不正当竞争

省高院当天发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中,侵犯权利人商标权益的就有三例,都发生在南京,涉及紫峰大厦、蒋有记、九蜂堂等老百姓较为熟悉的商标,一度曾引发轰动。“紫峰大厦”状告邻居“紫峰绿洲”侵害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案,因紫峰大厦名声在外,该案在社会上的影响也最大。

南京紫峰大厦是闻名省内外的地标,由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和上海绿地集团共同出资打造。2004年起,国资绿地在鼓楼广场策划建设超高层建筑,将其命名为紫峰大厦,并陆续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了“紫峰”“紫峰大厦”等一系列商标,随后将大厦的经营模式设计成顶级购物中心,即“紫峰购物广场”,另设六星级“紫峰绿地洲际酒店”负责经营管理。

2009年紫峰大厦竣工,可没想到在第二年底,一巷之隔的北侧突然出现一家“紫峰绿洲国际会所”,经营范围是餐饮服务和酒店管理,由江苏紫峰绿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用他人建筑经营,且在外观装修、门店招牌、开业时间、广告宣传中都“贴着”紫峰大厦。这让“紫峰大厦”感到被侵犯了,于是将“紫峰绿洲”告上南京鼓楼法院,认为对方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并且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商标专用权,要求判令对方停止侵权,赔偿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失10万元,以及赔偿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等费用5万多。法院一审裁定“紫峰绿洲”在企业名称和招牌中停用“紫峰”字号,并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一次性赔偿8万元。

一审宣判后,“紫峰绿洲”不服,上诉到南京市中级法院。南京中院认为,“紫峰绿洲”在企业名称和店招中使用“紫峰”字样,明显具有攀附“紫峰大厦”商誉的主观意图,紫峰绿洲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紫峰”字样,足以导致公众将该公司与紫峰大厦的建设经营主体混淆,或产生不恰当的联想。这一点,紫峰大厦还特意委托独立的第三方进行了市场混淆性调查,并将结果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因此,紫峰绿洲的行为损害了紫峰大厦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和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据此,二审法院认定“紫峰绿洲”攀附“紫峰大厦”的知名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老字号

“奇芳阁”旗下餐馆侵犯商标专用权

被判禁用“蒋有记”标识,赔偿2000元

“蒋有记”是南京百年饮食老字号,主营牛肉锅贴和牛肉汤,是夫子庙名小吃中的“秦淮八绝”之一。从2004年开始,这一百年老字号陷入一场旷日持久的商标专用权争夺战。“蒋有记”后人蒋玉友通过抽签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随后不久,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南京夫子庙饮食公司、南京清真奇芳阁餐饮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将对方位于南京贡院西街12号、升州路30号的“蒋有记”餐馆摘牌,赔偿损失5万元等。

南京市中院一审认为,夫子庙公司在贡院西街12号“蒋有记”餐馆使用“蒋有记”标识,有一个历史承袭演变过程,并非在蒋玉友的商标注册后才用,不存在违背商业道德,或“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应当属于善意使用,可享有“蒋有记”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权。不过,夫子庙饮食公司只能在这家餐馆原址继续使用“蒋有记”商标,不得改变该标识和扩大经营规模,还应加上适当标识,以与蒋玉友的注册商标区分,避免消费者的混淆。

至于奇芳阁公司在升州路30号的餐馆使用“蒋有记”标识问题,因“奇芳阁”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该商标申请日之前,存有在先使用“蒋有记”标识的事实,故侵犯了蒋玉友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此,法院判决“奇芳阁”升州路30号餐馆立即停用“蒋有记”标识,赔偿蒋玉友2000元。蒋玉友不服,提起上诉。省高院经终审,维持原判。

省高院民三庭副庭长顾韬说,老字号商标保护一直是个热点问题。该案“蒋有记”老字号及商标经历了复杂的沿革,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历史、政策等因素和使用现状上,根据诚实信用、维护公平市场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双方冲突,不宜简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权威发布

对恶意侵权、反复侵权加大惩处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复杂性,最高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实行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江苏是实施“三合一”改革试点的重点地区。201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蓝皮书显示,去年全省法院共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9100多件,包括新收一审案件7700多件。在新收的一审案件中,商标权纠纷案依然最多,占2/5以上;其次是著作权纠纷案,占比接近四成。专利权纠纷案有一成多。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全省知识产权案件新类型增多,在互联网产业、物理化学、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领域产生一批疑难复杂案件,对于技术事实查明、裁判规则的确定提出了挑战。

省高院负责人表示,江苏法院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重点加大对恶意侵权、反复侵权的惩处力度,有效激励自主创新,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十大案件

201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件

1、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2、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诉昆山长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3、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诉江苏紫峰绿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蒋玉友诉南京夫子庙饮食有限公司、南京清真奇芳阁餐饮有限公司等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5、南京九蜂堂蜂产品有限公司诉南京老山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6、斯托布利-法韦日公司诉常熟纺织机械厂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7、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8、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刘××、李××、浙江九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刑事及民事纠纷案

9、被告人费××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10、义乌市诚客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扬州海关、高露洁-棕榄公司海关行政强制案

南京案例

户外围挡广告使用青奥元素 一金融企业被罚3万元

扬子晚报讯(记者 仇惠栋)销售和砳砳神似的毛绒玩具,在广告宣传中使用青奥会徽、口号等标识……这些未经授权的“搭顺风车”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记者昨从2013年度南京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去年就有一企业在其户外围挡广告中使用青奥元素被罚款3万元。

据介绍,南京青奥组委此前接到市民举报侵犯青奥会知识产权事件4起,各行政机关巡查发现11起、法务巡查发现5起,每起侵权事件的线索都进行了台账登记。南京市工商局副局长黄明春表示,目前与青奥相关的侵权案中,滥用青奥标识的最多,涉及青奥知识产权案件中最高的处罚金额达3万元。记者了解到,此案件中的主角是一家从事金融行业的企业,在自身的围挡广告中使用了“与青奥共成长”的宣传标语,因而构成侵权。该企业不仅被罚款,还受到了撤除相关广告并整改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