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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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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宁波分行涉嫌放高利贷 原经理放高利贷超10亿

 

原标题:宁波史翠英债务诉讼牵出“案中案” “行长”与银行互保借高利贷

进入6月份,浙江宁波本土知名海产品品牌“史翠英”接连遭遇诉讼纠纷,意外带出平安银行[0.51% 资金 研报]宁波分行和该银行原经理涉嫌借高利贷事件。

6月6日,因和工人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史翠英控股集团(以下简称“史翠英”)旗下公司400万资产遭法院财产保全。

与此同时,因为贷款逾期不还产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史翠英及其名下公司又遭浙商银行起诉,涉案标的2700余万元。

事不过三,《华夏时报》记者从法院独家获悉,史翠英又因涉及自然人借贷再次被起诉,被告中增加了一名叫陈渊的担保人,涉案标的1000余万元。

根据记者调查,陈渊原为平安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多次以个人名义向自然人和企业高息借款,总额可能超过10亿元。而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则以银行名义高息借款,并由陈渊做担保。

银行职员被告

史翠英是事件最初的焦点。

公开的消息显示,6月6日,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仲裁委因受理李某某等149名员工与宁波史翠英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出了仲裁保全申请。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予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了宁波史翠英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万元的厂房和机器设备。

而之后浙商银行对史翠英2700余万逾期贷款起诉追讨的举动,使得史翠英行将倒闭、资金堪忧等话题成为当地热点,并引发门店哄抢提货潮。

史翠英如此受人关注,与其宁波明星企业的身份分不开。

据史翠英网站介绍,史翠英控股集团创立于2008年,是一家集海洋产品、菜篮子工程、文化传媒、国际贸易、创业投资为主导的集团化企业。

史翠英食品公司,是史翠英旗下的核心产业之一,集优质海产品的养殖、收购、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农业龙头企业。史翠英另外还涉及建筑、房产、文化、传媒、商业等领域。

两起涉诉纠纷,引来外界担忧的是,堂堂大企业,为何400万的工资都付不出?为何2700万的贷款都还不出?史翠英是否只剩一具驱壳,资不抵债?

有法律界人士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相对来说,银行对放贷企业的状况更加“先知先觉”,浙商银行急急提起诉讼,可能是嗅到了什么气息,为将来的财产保全和资产抵押占得先机也说不定。不过浙商银行对记者的采访采取了回避态度。

而史翠英在传闻逐渐发酵后,通过企业微博声明整个集团运转正常,也不存在老板跑路、资金链断裂等情况。

但传闻热度不减,称平安银行宁波分行也和史翠英存在借贷关系,将起诉追讨,甚至称史翠英借贷的款项中还包含了平安银行员工的集资款,目前已被员工起诉追讨。

《华夏时报》记者从宁波市江东区法院查询获悉,并没有平安银行以及银行员工起诉史翠英的案件。只有一起民事诉讼,是自然人起诉史翠英追讨借款,陈渊作为担保人追加为被告,标的额1000余万。另有三起蹊跷的民事诉讼案件,是自然人起诉陈渊讨要借款,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却作为担保人追加为被告,并要求财产保全。

这几起案件法院都已经受理,但尚未立案开庭。

银行成高利贷担保人

记者调查陈渊和平安银行被诉的案件,了解到更加惊人的内幕。

据知情人士称,陈渊原为平安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总经理。陈渊在圈内被公认是美女,微信照片显示,陈渊面容姣好,身材匀称。

6月3日,陈渊从平安银行突然离职。记者从分行营业部得到证实,陈渊的确曾是平安银行的中层干部,在分行营业部边上金融大厦的行政楼层里办公。

记者获悉,债权人李明(化名)是6月10日向法院起诉陈渊及追诉平安银行的。根据李明提供的起诉状,2014年5月份,陈渊向李明借款1000万,借期29天,月息3%,平安银行宁波分行以及另外两家企业提供连带还款保证责任。结果陈渊逾期未归还借款本息,李明无奈起诉。

李明告诉记者,陈渊已经不是第一次向其借款。今年2月份、3月份、4月份,陈渊一共向李明高息借款近9000万,每一笔的借期分3个月和6个月不等,平安银行均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我这1个多亿也是东拼西凑起来的,以为她(陈渊)银行的身份可以相信才借出去的。”这几天,李明一直奔波在外地,解决钱的事情。

韩娟(化名)是另一名债权人,她告诉记者,自己被陈渊和平安银行借走2亿多。

根据韩娟提供的一份借款合同,今年3月份,平安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作为乙方(借款人),向韩娟借款8000余万,借期9个月,月息4.5%,汇入平安银行指定的一个营业部个人账户A,陈渊作为担保人。

也就在同一个月,陈渊个人又向韩娟借款8000余万,借期4个月,月息3%,分别汇入另外自然人的个人账户,由平安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指定的个人账户A作为担保。

“我本来是银行的钱到期了,陈渊说可以放入银行专门的资产管理账户,不仅资金有保证,还能多赚利息。”韩娟告诉记者,陈渊称银行指定的这个账户,是有法律效应的,尽可以放心。

韩娟说,陈渊个人向其高息借款的时候,信誓旦旦地称,有银行做担保,不用担心钱的安全性。平安银行向其借款,整个手续就是在银行22楼办公室完成,有血红的银行公章盖在上面,没有理由怀疑。

韩娟说,她事后去查过,陈渊所说的银行账户,真实存在,但自己的钱实际上根本没进过这个账户。韩娟怀疑陈渊拿了钱另作他用。

“行长”隐秘资金链

某商业银行杭州分行的副行长告诉记者,按照国家规定,存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利率10%,否则就触碰了银监会的高压线。

在民间借贷活跃的浙江,一般月息超过2分的借款被视为高利贷。据此来看,不管是陈渊个人借款的3分月息,还是平安银行的4.5分月息,都已经属于高利贷行为。

令人不解之处就在此,陈渊长时间高利借款,并以银行指定账户作为担保,平安银行是否有所察觉?陈渊的离职,是否经过了离职审查?而平安银行借高利贷的行为,更加令人匪夷所思。

记者就此采访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工作人员以“领导不在”为由拒绝。之后连续两天数次拨打行长张清和手机,均无人接听。

韩娟告诉记者,现在平安银行对此事采取回避态度,不作任何回应。但张清和在6月13日发短信给韩娟,称自己做人光明磊落,有事可以找接替陈渊职位的钟总。韩娟说,目前已经联系不上陈渊,手机无人接听。

根据李明和韩娟所了解到的情况,除他们外,陈渊还向多人和企业高息借款,甚至还涉及当地公务员,总计应该超过10亿元。

6月18日,宁波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受理了韩娟关于陈渊诈骗的报案。

记者也从消息人士处获悉,宁波市金融办已经介入调查此事,宁波银监局也在6月19日的会议上专门提及此事,归集统计涉及的金额在10.4亿左右,银监局也就此事准备出面整顿当地的金融秩序。

有参照意义的是,近年长三角地区曝出多起银行职员特别是行长一职“违法圈钱”的案件,涉及建设银行[0.24% 资金 研报]、工商银行[0.30% 资金 研报]、农业银行[0.80% 资金 研报]、温州银行、义乌市农村合作银行和温州市龙湾区农村合作银行、中信银行[0.47% 资金 研报]等基层支行行长或信贷经理。这些被曝光的案件,基本都以“帮助客户转贷、放贷和理财”为由,并向其亲属和客户许诺高额利息回报,涉及金额从数千万元至数亿元不等。

“很多人愿意被骗,就是看准了你是银行职员,出了事有钱还得上。即便没钱,也还有银行这座庙在。”有银行业人士表示,银行正在成为高利放贷的重灾区,但对于平安银行出面借高利贷,该人士也感到百思不得其解。

有法律人士指出,根据最高法199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条款可作为维权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