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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热点新闻

我国已成立180多个环保法庭 “无案可审”?.

 

中新网消息,6月12日,广西首个环境保护法庭在柳州市鱼峰区法院正式揭牌成立,今后柳州市内涉及环保方面的案件,将集中在此法庭审理。据统计,自2007年中国首个环境保护法庭在贵州省贵阳市成立始,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已成立180多个环保法庭、审判庭。

环境污染催生环保法庭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环保部日前发布的《2013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74个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的城市中,仅有3个城市达标;长江、黄河等10大水系的国控断面中,9%的断面为劣五类水质。4778个地下水监测点位中,较差和极差水质的监测点比例为59.6%。而今年4月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也指出,我国土壤超标率为16.1%。

与此同时,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也不断增加。据人民网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6月12日通报,从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459件799人,起诉346件674人。相比2012年至2013年同期的批准逮捕56件116人、起诉49件145人,案件数量有了大幅提升。

此外,由于环境纠纷具有后果显现潜伏期较长、人与环境双重受害等特点,使得其审批具有不同于普通纠纷的特殊性,因此集中化审理、专业化审判的环境保护法庭应运而生。

全国已有环保法庭180多个

实际上,环保法庭在地方法院的试点早已开展多年。据《羊城晚报》介绍,1988年,湖北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就提出了建立环保法庭设想,但因种种原因受挫。

2007年1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和辖区内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庭同时成立,意味着我国首个环保法庭的诞生。

2010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成为我国第一家设立环境司法专门机构的高院。

此后,随着日益增多的生态环境事件,环保法庭像雨后春笋般地冒了出来。到2013年底为止,全国范围内的环保法庭已经超过180个。

面临“无案可审”的尴尬

然而,180多家专门化环保法庭的设立并没有很好地解决环境纠纷的困境,甚至面临着“无案可审”的局面。

据前述《羊城晚报》报道,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成立以来,环境案件寥寥无几;与其同时成立的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一年内受理的环境案件也只有90余起。

而2008年12月11日正式挂牌成立的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审判庭,在成立四年零八个月的时间里,受理的案件不足100件,真正的环保公益诉讼案,更是凤毛麟角。最后,这个环保审判庭因为“无案可审”,不得已改审刑事案件。

与环境污染案件总体数量较少相对应的,是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起诉难、举证难、审理难、执行难的困扰。据《法治周末》报道,此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环保类案件的诉讼主体,对于起诉的主体、管辖地、举证规则等方面,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所以法院面对这类案件时无法可依,常常难以受理。

可作例子的是,今年4月11日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发生后,兰州已经出现多起市民起诉威立雅水务公司的情况,但均受到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4月14日,5位市民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兰州中院以 “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为由,拒绝立案。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值得庆幸的是,今后这种情况将有望得到改善。4月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扩大了诉讼主体范围:凡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且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并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来源于: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