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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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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刘维等5人被执行死刑 临刑前会见近亲属

 

原标题: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5名罪犯9日伏法

新华网武汉2月9日电,记者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今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的罪犯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执行死刑。

1993年以来,被告人刘汉、刘维伙同他人以合法成立的四川汉龙集团等公司、企业为依托,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众多,结构稳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刘汉、刘维系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唐先兵等9人系骨干分子,被告人张东华、田先伟等21人系一般成员。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树立其非法权威,维护其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窝藏等数十起犯罪活动以及随意殴打他人、聚众赌博、串通拍卖等11起违法行为,共造成8人死亡、多人受伤等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和纵容,称霸一方,在四川省广汉市、绵阳市、什邡市等地形成重大影响,并对广汉市的赌博游戏机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上述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是党的十八大后依法查处的性质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2014年2月20日,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对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提起公诉。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同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同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宣判,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对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等5名被告人判处死刑。宣判后,刘汉、刘维等被告人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同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宣判,维持对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等5名被告人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了复核。死刑复核期间,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刘汉、刘维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危害当地经济、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刘汉、刘维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故意杀人5起、故意伤害1起、非法拘禁1起,共致8人死亡、2人轻伤、1人轻微伤,还实施了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窝藏等行为。在故意杀害王永成的共同犯罪中,刘汉提出杀人犯意,事后藏匿、资助组织成员,起组织、指挥作用;刘维提供作案所用枪支。

在故意杀害陈富伟等三人的共同犯罪中,刘维直接授意、指使组织成员实施杀人行为,起组织、指挥作用;刘汉事后窝藏刘维。在故意杀害周政的共同犯罪中,刘维直接授意、指使组织成员实施杀人行为,提供作案枪支,事后为作案人员提供藏匿处所。故意杀害熊伟的共同犯罪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唐先兵为维护组织利益而实施,该起犯罪系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在故意杀害史俊泉的共同犯罪中,刘汉直接授意、指使组织成员具体实施,刘维提供作案工具,后刘汉、刘维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在故意伤害尚东泉、黄伟的共同犯罪中,刘汉、刘维对组织成员为维护组织利益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事后认可,窝藏并帮助组织成员逃避法律追究或减轻罪责。上述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均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刘汉、刘维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刘汉、刘维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开设赌场行为,均系情节严重。

除上述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外,刘汉作为汉龙集团的实际控制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应对汉龙集团实施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犯罪承担罪责,刘汉所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情节特别严重;刘维还授意、指使他人故意伤害致1人死亡。

被告人唐先兵积极参加被告人刘汉、刘维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下,实施故意杀人3起,致2人死亡,实施故意伤害1起,致1人死亡、1人轻伤,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被告人张东华参加刘汉、刘维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故意杀人犯罪2起,致4人死亡、1人轻伤、1人轻微伤。张东华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虽然张东华归案后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田先伟参加刘汉、刘维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故意杀人犯罪2起,致4人死亡、1人轻伤、1人轻微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刘汉、刘维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被告人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直接实施故意杀人犯罪,唐先兵还实施故意伤害犯罪。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法核准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死刑。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依照法律规定,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安排罪犯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

刘汉案梳理

刘汉,男,出生于1965年,成长于广汉普通教师家庭,在四川大学学习企业管理。成年后,其通过期货市场攫取第一桶金,在涉足机场、公路、白酒、水电等实业投资后常年隐身幕后。曾被福布斯杂志称为“潜在水底的真正富豪”,还曾是“2009胡润慈善榜”上的四川“首善”。刘汉行事一贯神秘低调,但在川蜀资本界早为人熟知。刘汉的核心企业为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涉足清洁能源、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高科技环保产业和跨国投资等领域的大型民营企业。汉龙集团持有境内外上市公司5家,拥有全资及控股企业30多家。刘汉最为国人熟知的事情,则是汉龙集团捐资修建的“刘汉希望小学”在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中屹立不倒,被誉为“史上最牛希望小学”。

2013年4月,公安部指定此案由湖北侦办。公安民警辗转四川、北京、广东等10余个省市,行程数十万公里,掌握了大量刘汉、刘维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犯罪和指使杀人等主要犯罪证据。

2013年8月,刘汉因涉嫌窝藏、包庇等严重刑事犯罪,接受调查。

2014年2月14日,刘汉及其团伙成员被检方提起公诉。检方指控,自1993年以来,被告人刘汉、刘维等36人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在四川省广汉、绵阳、什邡等地及部分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其中,故意杀人5起致6人死亡、故意伤害2起致2人死亡、非法拘禁1起致1人死亡。被告人千方百计的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寻求保护,巩固和扩张其社会影响力。

2014年2月20日,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经依法指定管辖,由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向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2014年3月31日由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2014年5月23日,刘汉、刘维案件在湖北咸宁一审宣判,刘汉、刘维一审被判处死刑。

2014年7月14日上午,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汉等上诉案,但当日并未当庭宣判。

2014年8月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决,死刑判决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2015年2月9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的罪犯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执行死刑。

                                                                    来源于: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