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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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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复核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死刑判决

 

原标题:最高法复核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死刑判决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的二审死刑判决复核听取林森浩辩护人意见。据林森浩辩护人斯伟江律师介绍,整个过程持续两个多小时,辩护人阐述4点意见,认为判处林森浩死刑的量刑过重,法官表示会依法审理。

斯伟江律师称,合议庭成员由最高法刑三庭多名法官组成,他们询问了辩护律师对于林森浩死刑复核的意见,从昨天下午两点半持续至下午五点左右。辩护律师主要阐述了四点意见,包括黄洋喝入的毒物未到致死量、有新的专家意见显示不排除其他多种因素致黄洋死亡,林森浩的主观故意更接近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以及一审法院审理期间的一些程序性问题等,认为判处林森浩死刑的量刑过重。斯伟江称,最高法死刑复核法官已提审过林森浩。

斯伟江介绍,合议庭表示会依法公正审理此案。

2013年4月16日,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投毒后医治无效死亡,上海警方认定其室友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森浩死刑。同年12月8日,此案二审开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今年1月8日上午对此案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京华时报讯(记者怀若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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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胡志强:复旦投毒案可能是个巧合

2013年4月,复旦大学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犯罪嫌疑人为被害人室友林森浩。一审中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在二审法庭上,有着30多年法医工作经验的胡志强称,死者黄洋并非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引起的肝坏死,而是死于爆发性乙型肝炎。“爆发性乙肝跟二甲基亚硝胺没有关系,这是两个不同事件的巧合。”2014年12月8日,胡志强抛出上述言论后,现场一片哗然。

基于他的论述,林森浩的二审主辩律师斯伟江建议量刑尺度在10年到15年之间。这一辩护角度,令人大跌眼镜——林森浩一审被判处死刑,本次二审结果一直被法律界人士猜测会在死缓和死刑之间“纠结”。多家媒体以“惊天大逆转”为题来报道“复旦投毒案”的二审。

记者:斯伟江律师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曾找过七八名法医,只有您同意出庭作证。您为什么决定出庭作证?

胡志强:我做了30多年法医了,已经快60岁了,在这种人命关天的事情上,总要有人站出来说话。法医是做自然科学研究的,依据科学实事求是讲真话会有什么问题?我有自己的独立思考,我相信自己的判断。

“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诉讼,已经明确载入了诉讼法典,对此我们每个公民和司法人员都应当有一个平和的心态,要像宽容律师为杀人犯辩护一样,宽容有专门知识的人发表意见,不管其意见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应当成为法律共同体中一个崭新的社会职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现在法庭上,应当成为一种诉讼常态。

记者:您判定黄洋死因为“爆发性乙型肝炎”的最主要依据是什么?

胡志强:中山医院对黄洋在4月3日、6日、8日和12日所做的4次乙肝血清学标志物的3项指标就是主要依据。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指标,就是俗称的乙肝两对半指标,这其中包括3个指标——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体和乙肝病毒核心抗体。

黄洋在4月3日的检查中,上述3项指标,仅有乙肝病毒表面抗体指标呈阳性,数据是161.8,稍高一些;但另外两个指标都是阴性的。从4月6日开始,上述3项指标均呈阳性,且乙肝病毒表面抗体指标从原来的161.8急剧升高到1000以上。

这是典型的爆发性乙型肝炎的症状。只要这些指标同时呈阳性,那就是感染了乙肝,而不是其他什么原因,包括中毒。

现在早就不是“口供为王”的时代了,从目前检方提供的证据来看,没法认定黄洋就是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唯一的证据就是林森浩本人的口供。但实际上,这很有可能是两个不相干的事件,就算没有投毒的事儿,黄洋也一样会因乙肝病毒感染而自然发病。

记者:你的意思是不是说,黄洋生前可能本身就感染了乙肝病毒?

胡志强:不是这个意思。爆发性乙肝跟“过去有没有乙肝”其实没关系。爆发性乙肝患者有可能以前就携带乙肝病毒,也有可能只是乙肝病毒的一次突然侵入。但这与中毒应该是两个不同事件,如果没有中毒,黄洋也有可能感染乙肝病毒。

乙肝两对半指标与其他因素都没有关系,与中毒也没有关系。

黄洋在2013年3月30日那天就跟同学说过身体不舒服,4月1日去门诊看病时,门诊病历上写着“有不洁饮食史”,而不是“饮水史”。而3月30日那天,林森浩还没有投毒,黄洋还没喝水,他是4月1日才喝了一口水,又吐出来的。4月1日当天,黄洋的体温就升高到39.7℃,这也是符合病毒感染症状的。

记者:服用一定剂量的二甲基亚硝胺,是否有可能是造成“爆发性乙型肝炎”的诱因?

胡志强:我认为本案中黄洋所患“爆发性乙肝”有两种可能的成因。一种是单纯的乙肝病毒侵入人体,还有一种情况就要考虑是二甲基亚硝胺诱发了乙肝发病。但第二种情况,除了林森浩的口供外,没有其他准确的证据。

这里我要说明一点,爆发性乙肝是独立发作的,跟劳累、喝酒包括中毒的关系其实不是很大。一个身体健康的人,即便没有上述诱因,也会患上爆发性乙肝。

记者:2013年4月8日,医院曾查过黄洋的乙肝DNA,呈阴性。如果黄洋是爆发性乙肝,那他的乙肝DNA为何会是阴性?

胡志强:按常理,乙肝暴发的时候,乙肝DNA一般来讲都是阳性的。但也有特殊情况存在。

比如,有一部分患者的乙肝病毒并不会分泌到血清中,因此用血清查找会查不到;再比如,会有一些变异的情况存在,出现假阴性——肝细胞在合成时,乙肝病毒的抗体生产过多,战胜了乙肝病毒的数量,病毒被快速地杀灭,因此查不出病毒来。后者,恰恰可能是一种“免疫过度应答”,正好能造成肝坏死。原来只需要1份抗体杀死一个病毒,但现在抗体多了,有两份、三份抗体,但病毒只有1个,由于抗体生产过多,造成肝脏组织被破坏。

做乙肝DNA检查,要求使用一次性试管、一次性血液,且血液放置时间不能超过4个小时。我注意到,医院在2013年4月8日早上6点采了黄洋一管子血,同时做了乙肝DNA和丙肝DNA,丙肝DNA当天下午4点多就检测了,乙肝DNA直到第二天下午2点多才开始检测,这距离采血时间已经过去30多个小时了,检测的准确性存疑。

记者:您本人并非传染科专家,作出上述判断前,您还咨询、请教过哪些其他专业人士?

胡志强:实际上,早在2013年4月7日,黄洋所在的中山医院就有一个消化科医生和其他科室医生出具过一份“病历会诊意见”,上面称,“不排斥(除)爆发性乙肝引起肝衰竭”。

在斯伟江律师找到我之前,我没怎么关注过复旦投毒案。今年4月时,他找到我,让我看看在医疗治疗上有没有什么问题,他当时的想法是“看能不能保下(林森浩)一颗脑袋”。

我拿着这些资料,咨询过北京302医院重症监护室的一个我认为水平很高的专家,对方听到我讲的内容后,第一反应就考虑爆发性乙肝。我后来查了大量的书籍、资料,发现药物中毒对乙肝“两对半”检查不会起什么作用。

告诉斯伟江这个论述时,他也吓了一跳。他说,“老胡,你慎重点,这是在上海,是在2013年,不是十几年前在其他什么省份。”但我很肯定地告诉他,确实是有问题的。

记者:您在法庭上曾向检方表示,您提供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服务是一项收费服务,请问“收费”是否会影响你的基本判断而有意朝着对“付费者”有利的方向作证?

胡志强:有人说我拿了被告多少钱,其实我压根儿就没有跟林森浩家里有任何接触,他的家人直到我出庭都搞不清楚我是谁。我全程都是和斯伟江律师接触的。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