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委会:从开会到开庭
审委会开庭的意义:强化“真正裁判者”的亲历性,让裁判过程更加公开透明。
审委会开庭的边界:着眼于法律适用问题,不能替代法庭审判。
审委会角色的调整:大幅度减少讨论案件比例,以总结审判经验为主。
2015年9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包括院长宿迟在内的审判委员会全体七名成员,并排坐到审判席上,审理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等商标行政纠纷一案。
作为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审委会亲自开庭审理案件,这在全国法院系统还是第一次。
“这也是贯彻司法改革的精神。审判委员会对案件中的哪些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审理,这个今后在我们的判决书中会有明确的表述的。就让大家都知道,哪些问题是审判委员会直接审理的。”宿迟说。
让审与判不再分离
按照法院组织法,作为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各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具有重大事项决定权,承担着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的任务。
但在过去,审委会讨论案件,只开会,不开庭。
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对于难以作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可在审理之后,提请院长交由审委会讨论决定;对于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服从。于是出现了被诟病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现象。
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曾撰文指出,审委会的成员不直接参加庭审,缺乏对案件证据的感性资料,工作中不可能对讨论的案件进行详细评阅,不可能全面了解案情,在不亲历庭审的控辩的情况下,仅凭案件承办人的审理报告来做出判决,难免有些主观臆断,这种未经过庭审程序而对案件所做出的决定,违背了“审判不离”的原则。
此次审委会开庭的另一重要意义在于公开:案件的真正决策者不再隐身于幕后,让双方当事人都能看得见。
按照以往惯例,审委会讨论案件,以内部会议的方式进行,当事人和律师都不能参加。只有检察院可以列席刑事案件的讨论。
多位法官、律师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过去审委会讨论案件,谁参与了讨论,决定的理由是什么,基本不公开。最后判决书怎么写,各地也不一样。有的就简单写个“经审委会研究讨论,判决如下”,不写理由。有的审委会讨论后定下的案子,判决书中甚至不会提及审委会。
对审委会的约束更无从谈起。
“当事人如果认为法官和这个案子有利害关系,可以提出回避,但对审委会的成员就没有这个程序。”一位江苏省基层法院的法官说,“合议庭一般只有三个人,审委会人数要多得多,在小地方,需要回避的情况可能更多。司法公开做得又不好,不专门打听,都不知道审委会有谁,怎么申请回避呢?”
2011年开始,上海、广东、江苏等地的部分法院开始推行审委会回避制度,案件如需提交审委会讨论,须在此前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但在全国范围内,这项制度仍未全面推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这次的审委会开庭,虽然没有涉及回避问题。但能出来直接面对双方当事人,也有利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前述江苏法官说。他同时期待,这个案子的判决书能够写好,为审委会在判决书中“讲理”,树立典范。
“不能构成对法庭审判的替代”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这次的案件中,对审委会与合议庭的具体分工是:审委会只直接审理重大法律适用问题,事实问题和一般的法律问题,仍由合议庭审理,分别谁审的,将在裁判文书中有所体现。
具体来说,审委会只对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一份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这个规范性文件的审理,肯定不仅仅涉及个案的问题,而是涉及类案的问题,也就比较重大。”宿迟说。
审委会主要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这与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目标一致。此外,纲要还提出,要完善审委会改革的议事规则,“完善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担任审判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工作机制”。换而言之,这只是强调审委会委员亲自去审案,但审案本身并不代表审委会。
审委会开庭的做法,显然多迈出了一步。
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的大部分法官都在肯定之余,表达了相对谨慎的态度:对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委会开庭可能是种有意义的探索,但在更大范围内,可能难以推广。
“他们法院比较小,审委会一共才七个人,全院二十多个法官。但在其他地方,审委会经常十几个二十几个,真要开庭,估计法庭都坐不下。”北京市三中院的一位法官说,“毕竟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开庭时按照什么程序,都需要探索。”
因此,近年来更多的探索方式是:重大疑难、案件,直接由几名审委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来保证庭审的水平。这样,可能有些问题在合议庭层面就能决定,不需要再上审委会了。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左卫民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现行法律规定的法院面对当事人开庭的形式只有两种:独任制和合议制,没有提到审委会,所以在制度上没有审委会开庭的规定。
“但审委会讨论时能不能更深入地去了解案件情况?怎么去更深入地了解?这些不是不可以尝试的,只是在程度上应该谨慎把握,不能构成对法庭审判的替代。”左卫民说。
讨论个案越来越少
“这个案子可能只涉及审委会改革的五分之一甚至十分之一。审委会的人员组成、讨论的范围、程序,还有纪律、履职,都很重要。接下来,最高法院准备发表一系列的文章,表明我们对审委会改革的态度。”最高法院一位法官说。
改革的方向,从2014年12月2日,最高法院审委会召开的会议中可以略窥一二。那次会议的主题,就是专题研究部署审委会制度改革问题。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会上表示,根据新的形势,审委会的首要任务应该是从宏观上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发挥审判决策、审判指导、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的功能作用。“各级法院要建立审委会议题的把关机制,明确议题范围,大幅度压缩讨论案件比例。”
长期对审委会改革进行实证研究的左卫民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这些年来,审委会对个案的讨论已经越来越少。
“这个趋势非常明显。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子,全国可能百分之一都不到,没有大家印象中那么多。当然,这也和案件越来越多有关系,讨论不过来。今后的方向,可能更多以总结审判经验为主。当然不同级别的法院角色不太一样,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更多偏向总结经验、出台规范性文件,基层法院讨论个案多一些。”
2014年12月,最高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也在一次研讨会上提到,各地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比例存在较大差异。“以上海为例,上海法院去年审理47万案件,审委会讨论493件。所以亚东院长就说,说我们上海法院行政化,太冤了。”
那么,以后审判委员会是不是就该尽量不讨论个案了呢?学者和法官们的意见并不一致。
“我们觉得,现阶段审委会(讨论个案)还是必要的。有些案件比较复杂,确实拿不太准,法官们希望审委会能帮忙把下关。还有的涉及各方利益,法官压力比较大,交审委会讨论之后,也是分担下压力。”广东省一位中级法院的院长说。
做过多年实证研究后,左卫民现在的观点也更倾向于“完善”而非“取消”。
“未来的趋势,三十年五十年后,如果法官的业务水平比较高了,社会也比较尊重他,各方面职业保障也跟得上,让他敢判案子,那么审判委员会可能就可以取消了。现在还是有必要的。”
在那次会上,周强同时提到,应进一步规范审委会的组织构成,积极吸收资深法官、相关审判领域专家进入审委会的可能性;最高法院要率先垂范,对审委会会议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对委员出勤率、发表意见情况、主持或参加庭审以及违反职责等情况建立履职档案,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现在的审委会组成基本是按照级别来的。有的副院长管后勤和政治部的,从来没审过案子,也是审委会成员,能对重大、疑难案件发表意见,审委会讨论的科学性就存在问题。有个笑话是,一位法院的副院长开审委会讨论时从来都是支持少数意见,因为少数意见不会成为判决结果,也就永远不用担心错案追究。这样的情况,将来都要改变。”最高法院一位法官说。
来源于: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