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堂律师
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3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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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委托司法鉴定并非是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

 

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赔偿纠纷时,因当事人双方就赔偿协议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保险公司就以涉案鉴定是单方鉴定为由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并要求下次开庭审理。法院经审核后认为,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法定要求,不予支持。

2015年8月,原告崔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被告何某停放的车辆发生刮碰,造成原告崔某受伤与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崔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何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崔某经医院治疗并诊断为右肩锁关节脱位。2017年 5月,苏州某司法鉴定所接受原告崔某的委托进行鉴定后认为,原告崔某因车祸导致的肩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八个月,护理期三个月,营养期三个月。因被告何某驾驶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崔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中的司法鉴定系原告崔某单方面委托,申请法院对原告崔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单方委托司法鉴定并非是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只有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鉴定结论确有瑕疵、错误或鉴定程序不合法的情况下,才能启动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否则简单重复的司法鉴定程序不仅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本案中,虽然承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提出了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但是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第三款的规定,驳回了被告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

法官说法:

保险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其所承担的社会职能在于聚众人之力分散风险。少部分保险公司任意提起重新鉴定,主要目的就是是拖延时间,迫使赔偿权利人让步,进而达到其减损的目的。关于对于民事诉讼中是否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均有相应的规定。只有在双方对鉴定结论存在明确的争议,且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明确的瑕疵、有误或鉴定程序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重新鉴定。单方委托司法鉴定并非意味着结论错误或程序瑕疵,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应该不予准许。

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