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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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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检两长出庭办理“交警执法殉职案”

 

7月31日上午,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范群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愿故意杀人、被告人王成窝藏案,南京市中级法院院长茅仲华担任审判长。

2017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高愿、王成在宿迁市泗洪县饮酒后,由王成驾车(系无证驾驶)返回,次日凌晨2时许,行驶至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宁连高速主线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要求下车接受检查。两人下车后,执勤民警史伟年(南京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七大队民警,男,殁年47岁)要求二人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高愿谎称证件在车上,从王成处拿车钥匙后二人上车。被告人高愿发动汽车试图逃离,史伟年见状,上半身探入车内,双手紧握方向盘并大声呵斥,制止其逃离,高愿猛踩油门驾车将史伟年拖行数十米后甩倒在地并碾压。作案后二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王成将高愿窝藏在南京朋友家中。经法医鉴定,史伟年系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合并主动脉、肝破裂引起大出血而死亡。2017年11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高愿、王成在南京市浦口区天景公寓流动人口中心5幢306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案系一起暴力抗法引发的恶性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执勤交警死亡,社会反响强烈。本案在案件定性和证据分析上比较复杂,检察长范群认真细致阅卷,亲自讯问犯罪嫌疑人,提出了多条补证意见,庭前反复研究制作法律文书,精心制定讯问提纲、示证提纲、答辩提纲等出庭预案,对公诉意见书的发表、量刑意见的提出做了充分细致的准备。

庭审中,范群宣读了起诉书,讯问了被告人,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向法庭出示证据并参与质证。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展示了执法记录仪视频录像,再现了案发现场的真实过程。随后,公诉人分组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法医物证鉴定书、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检笔录五组证据,层次清晰地呈现了被告人犯罪事实。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高愿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成明知高愿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构成窝藏罪。

在法庭辩论阶段,范群针对本案的事实证据、案件定性、量刑情节等发表了公诉意见。公诉人指出,被告人高愿暴力抗法致执法人员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还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执法;高愿有吸毒劣迹,且在缓刑考验期间违规离开本市,又犯新罪。综合被告人高愿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建议法庭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同时应当撤销缓刑,原罪与本罪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成犯窝藏罪,建议法庭对其判处2至3年有期徒刑。

针对被告人高愿的两名辩护人分别提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范群从法理和事实证据方面对认定高愿构成故意杀人罪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公诉人指出,本案中,虽然高愿逃离时并没有直接追求史伟年死亡结果的主观故意,但高愿作为成年人且有多年驾龄,在史伟年探身进入驾驶室,双手抓住方向盘时,猛力加速车辆,高速逃离,其应当认识到该行为可能会造成史伟年人身伤亡,但其为了逃避检查而致史伟年安危于不顾,主观上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导致了史伟年死亡的结果,是典型的间接故意杀人。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执法时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存在过错,范群检察长发表意见认为,在被告人停车期间,被害人史伟年要求被告人高愿出示行驶证、驾驶证,是合法的例行检查行为,被害人冒着生命危险阻止被告人逃逸,不是拦截正在行驶中的车辆,不存执法过错。针对辩护人提出的高愿患有躁狂症,一直在服药,其不能控制自己的意见,范群检察长发表意见指出躁狂症只是精神疾病,不是精神病,并且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高愿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此外,控辩双方还就辩护人提出的自首、坦白情节等案件争议焦点问题与辩护律师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公诉人强调,被害人史伟年严格执法、忠诚履职,面对危险奋不顾身,献出了自己的宝贵生命,史伟年的行为诠释了人民警察勇于担当,不惜用生命维护法律,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崇高情怀。正是因为有无数像史伟年这样默默值守于执法一线的英雄人物的无私奉献,才有我们今天这样稳定祥和的社会环境,现场旁听群众无不为之动容。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法庭宣布休庭。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合议庭将择日进行宣判。

 

                                                                      来源于:江苏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