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顾雏军终审判决”:不能再上诉 改判合理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再审宣判,撤销顾雏军原判部分量刑,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在案件审判前,前格林柯尔集团创始人、原科龙电器董事局主席顾雏军对媒体表示,“我始终认为我是无罪的,我相信明天会有一个好结果。”他明确表示,其中涉及的伪证罪、赔偿等问题,要等结果出来再去思考,但如果被判有罪,他会上诉。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表示,这次再审的结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简单来说就是“基本平反,留点尾巴”,一方面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有错必纠,另一方面也实事求是,有罪必究。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汪高峰认为,改判五年的结果是合理合法。判决5年结果主要针对挪用资金罪,此前判处十年刑期为数罪并罚。为何再审没有完全改判无罪?汪高峰认为,这有法理基础。虽然顾雏军在上市公司决策中享有很大权利,但公司的钱也不能随便支配。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董事会、高管等对公司资金往来有一定规定。比如分红要按照公司法章程,如果直接挪用会构成挪用资金罪。特别是上市公司,还要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管,比如证监会对资金使用有规定。
顾雏军为格林柯尔集团的创办人。格林柯尔在香港创业板上市,一度成为香港创业板盈利状元,并成为内地制冷业巨头。2004年8月,经济学家郎咸平指责当时格林柯尔董事局主席顾雏军在收购科龙、美菱等4家公司中,使用欺骗手段侵吞国有资产,由此引爆“顾雏军案”2005年9月顾雏军被正式逮捕。
2008年1月30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犯虚报注册资本罪,顾雏军、姜宝军、严友松、张宏、晏果茹、刘科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顾雏军、姜宝军、张宏犯挪用资金罪,对顾雏军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六十万元;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其余七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六人被宣告缓刑。宣判后,顾雏军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9月,顾雏军刑满出狱,走上申诉道路。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依法再审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对于顾雏军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提审。
2019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审认定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在申请顺德格林柯尔变更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6.6亿元不实货币置换无形资产出资的事实存在,但该行为系当地政府支持顺德格林柯尔违规设立登记事项的延续,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相关法律在原审时已进行修改,使本案以不实货币置换的超出法定上限的无形资产所占比例由原来的55%降低至5%,故顾雏军等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原审认定科龙电器在2002年至2004年间将虚增利润编入财会报告予以披露的事实存在,对其违法行为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但由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已造成刑法规定的“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原审认定顾雏军、姜宝军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给扬州格林柯尔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不应按犯罪处理,但原审认定顾雏军、张宏挪用科龙电器2.5亿元和江西科龙400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顾雏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科龙集团欠格林柯尔系公司巨额资金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顾雏军、张宏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挪用数额巨大。鉴于挪用资金时间较短,且未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可对顾雏军、张宏从宽处罚。
最高法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撤销原判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维持原判以挪用资金罪对张宏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对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刘义忠、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均宣告无罪。
张新年律师认为,中央保护产权文件中明确提出,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有关负责人也呼吁要防止办一个案件搞死一个企业的情况发生。“ 法律应当是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护身符,而不是催命符。最高院此次的再审改判,非常具有积极意义,作为法律人,我相信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这份判决为加强产权保护、营造民营企业、企业家发展良好的法治环境等诸方面,发挥重要的司法引领功能。”
对于案件后续发展,汪高峰认为,最高院提审后属于终审判决,这是不允许上诉的。但是检察院可以根据情况有权对判决结果进行抗诉,但事已至此,检察院应该也不会抗诉。顾雏军应该也不会再申诉。关于后续赔偿问题,汪高峰认为,超过5年的服刑期可以按照国家机关工资平均工资进行赔偿,同时还可以申请部分精神损失赔偿,但金额应该不会很多。关键是财产方面损失,如果当时受到不正当处置需要返还或赔偿。具体是否追究,这要看顾雏军个人选择。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表示,由于相关刑期已执行完毕,改判后会涉及到国家赔偿的问题。此外,预计顾雏军还有可能提起民事诉讼,追索财产。
来源于:大风号自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