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堂律师
事务所简介 >>

    

    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于2002年2月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汇集众多缜思求是、勤业敬业、开拓进取的法律人才,全部具有诸如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百分百获有法学博士、硕士或学士专业学位,皆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律师。其中,多名律师还在各大高校从事公司法、金融法、行政法及经济管理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所内设立的博士生导师工作站更是全国首家。

    事务所了解并尊重客户的需求,倡导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追求,业务领域涉及金融、公司与证券、IT与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海事海商及经济刑法等专业学科。本所在民商类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上有大量成功的案例,在投资策划、项目并购等非诉讼实务方面亦有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

    经过二十年来按照行业条线、地域范围的稳健发展之路,本所是中国石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电网、紫金农商行等中央和江苏地方知名企业的法律服务供应商,常年为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债权追索、品牌保护、资信调查、投资评估等专项法律服务;此外,本所还为武警江苏消防总队、南京消防支队、南京市质检系统以及包括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委、区政府在内的十余个党政、国家机关提供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020年1月,本所获得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2006-2019年度金牌法律服务供应商》荣誉称号。

    事务所成立以来,数年度荣获江苏“省直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近年来,荣获“2014至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017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规范化与诚信建设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9年度优秀成长型律师事务所”称号,2021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22年荣获南京市律师行业“2020-2022年度先进单位<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坐拥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核心区、南京南站核心区,交通便捷,更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广泛的社会协作关系和通畅便捷的政策法律信息渠道。“企所联合、政所合作”的办所宗旨,“缜思求是、仁哲以成”的执业理念,以及严格的内控办案规程和惩戒制度,足以确保天晖律师一直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自信,因为我们是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自豪,因为我们能为您排忧解难。

 

热点新闻

平台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从属性的认定

——重庆四中院判决陈某诉重庆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外卖骑手与平台公司或其合作企业之间存在经济和人身从属性,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应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

  重庆某公司系某外卖平台公司在重庆市某县的合作商,主要负责该外卖平台在某县片区的营销运营和骑手管理工作。2020年5月,陈某通过扫描重庆某公司提供的二维码考核、注册成为某外卖平台的骑手,并领取了某外卖平台的工作制服和保温箱等相关装备,但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陈某在注册成为某外卖平台的骑手之后,按照该公司在某外卖平台制定发布的排班轮次和上下班时间开展工作。2020年10月13日,陈某在上班期间,驾驶车辆发生侧翻,与道路中间隔离护栏碰撞,造成陈某受伤住院。后陈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重庆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重庆某公司与陈某均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且陈某从事的外卖配送工作属于重庆某公司的业务组成范围,受该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考勤和管理。遂判决,双方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宣判后,重庆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重庆某公司对骑手通过考勤、要求统一着装、使用统一标识和文明礼貌用语等进行规范管理,陈某从事的外卖送货工作是该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且陈某从事外卖派送服务的劳动成果最终由重庆某公司获得,陈某的劳动报酬系也是由重庆某公司支付。陈某与重庆某公司之间存在经济和人身上的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应当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陈某与重庆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用工单位是否实际掌握劳动资源的分配。劳动关系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体现,劳动关系的建立体现为劳动者将自身劳动力让渡给用人单位,以获取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则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进行控制、使用。组织调配劳动力、生产资料进行生产是用人单位开展生产经营的本质。因此,用工单位是否围绕劳务提供者的劳动,组织调配劳动资源并为其提供劳动保障,是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从属性”的首要条件。本案中,陈某虽然是在某外卖平台上接单,但是“外卖配送”这一劳动资源并非由陈某自行获取,是因某外卖平台公司的市场经营行为产生,而某外卖平台公司将其某区域的外卖配送业务通过合作形式交由重庆某公司管理,重庆某公司从而掌握了在该地区的“外卖配送”这一劳动资源。换言之,如果不是重庆某公司经营需要,招聘陈某等骑手配送外卖,则陈某无法自行获得某外卖平台的外卖配送工作。因为,在特定区域范围,该外卖平台“外卖配送”这一劳动资源系由重庆某公司进行管理、分配,

  2.劳务提供者的劳动收入是否由用工单位控制。劳动者自身没有掌握劳动资源,需要通过用人单位获取劳动资源,并通过提供劳动获取报酬,以保障基本的生存。即劳动者愿意让渡自身劳动力投入到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之中,其前提是从用人单位处获取劳动报酬。但由于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资源,具有先天优势地位。劳动者想要获取报酬必然依赖用人单位分配劳动资源。因此,劳动报酬作为劳动者付出劳动行为的物质衡量,通常由用人单位按照符合自身生产经营水平的薪酬制度进行计算,并非由劳动者决定,劳动者在获得劳动报酬方面对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依赖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处于支配、控制地位,且这种控制性具有稳定、连续性,体现在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本案中,陈某作为骑手配送外卖属于重庆某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该公司根据其掌握的薪酬计算规则为陈某发放劳动报酬,对劳动报酬的计算标准,陈某没有决定权,只能选择接受与否。故陈某与重庆某公司之间符合经济从属性特征。

  3.劳务提供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之中,需要符合用人单位生产利益最大化的根本目标。为使生产利益最大化,用人单位必然要对劳动力进行合理管理。而劳动力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与劳动者不可分割,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管理、使用必然构成对劳动者进行人身上的约束,从而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人身依附性。为追求生产利益最大化,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会要求劳动者遵循以下基本规则:首先是生产规则,即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需要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包括对工作地点、详细内容、方式、过程等的指示;其次是纪律规则,即为保障正常的劳动秩序,提高生产效率,用人单位往往会制定一系列纪律制度来约束劳动者,例如考勤制度、奖惩制度、竞业限制等。本案中,重庆某公司作为某外卖平台公司在重庆某县进行营销和骑手管理的合作商,针对骑手的管理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对骑手通过考勤、要求统一着装、使用统一标识和文明礼貌用语等进行规范管理,陈某受上述管理方式约束,双方之间具有组织管理上的从属性。

  本案案号:(2021)渝0240民初3584号,(2021)渝04民终1554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秦清华

来源于:中国法院网